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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培训机构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10    浏览次数:4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局,各地、州、市农业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农民培训情况,我厅将对今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培训机构重新开展认定和审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审核时间:2013年5月9日—5月15日。

  二、认定审核条件

  承担阳光工程培训任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除外),且近5年无不良记录;

  2、具备较强的农民组织能力和农民培训经验;

  3、具备稳定的培训教师队伍和相应的教学实训条件,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创业培训要具备必要的食宿条件;

  4、自愿在农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培训任务。

  三、培训任务、对象及内容

  2013年阳光工程培训将继续按照农业专项技术培训、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创业培训层次组织实施,突出为产业发展服务,向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加强与农业项目对接,按照有关农业项目实施方向、重点区域和产业布局规划确定培训对象和分解培训任务。

  四、认定审核程序

  1、自愿申报。各培训机构自愿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认定申报书。

  2、县(市、区)认定推荐。各县(市、区)农业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照培训机构提交的《阳光工程项目机构认定申报书》,通过实地查看、组织阳光工程成员单位会商或专家组评审等方式择优认定推荐。原则上每个申报项目县申请承担任务的培训机构不超过3家。各县(市、区)要将认定推荐的培训机构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将认定结果报地(州、市)农业局。

  3、地(州、市)审核。地(州、市)农业局对各县(市、区)认定推荐的培训机构,并将审核通过的培训机构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报自治区农业厅进行核定。

  4、自治区核定。自治区农业厅对各地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审核,择优认定。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农业创业培训任务的机构由我厅商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确定,承担其他农业创业培训任务的机构由我厅确定。

  五、有关要求

  自愿申报认定的培训机构要向县(市、区)农业局报送《自治区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机构认定申报书》及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一式三份。要求格式统一、内容真实、填写完整、装订规范。地(州、市)农业局统一报送本地申报材料,于5月9日前发送电子版,5月14日前将纸质版材料报送至自治区农业厅科教处。各地要高度重视,我们将依据此次认定的培训机构安排下达任务。有关通知可在新疆农业信息网行政通知栏下载。

  联系单位:自治区农业厅科教处

  联系人:邱建民,联系电话:0991-2889066,13139696985

  邮箱地址:xjnytkjc@163.com

  附件:自治区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机构认定申报书

  自治区农业厅科技教育处

  201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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