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6-10-20    浏览次数:1

  省环保厅、省质监局:

  《关于批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请示》(皖环〔2016〕36号)悉。经研究,同意《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DB34/2710—2016)。该标准为我省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请自行公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7日

  信息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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