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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厅、省质监局:
《关于批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请示》(皖环〔2016〕36号)悉。经研究,同意《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DB34/2710—2016)。该标准为我省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请自行公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7日
信息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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