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的美国三里岛核电厂核泄漏事故被定为5级。当时,由于核电站机组的制冷系统出现故障,导致大量放射性物质泄漏,至少15万居民被迫撤离。
1986年发生在前苏联境内乌克兰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反应堆熔毁的核事件被定为核泄漏事故最高级——7级。核电站反应堆发生爆炸,导致8吨放射性物质泄漏,直接污染核电站周围6万多平方公里土地,320多万人受到辐射。专家说,切尔诺贝利事故的后果将延续一百年。
2011年3月11日,受地震影响,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发生泄漏事故,大量放射性物质向外扩散。不仅令众多福岛县居民流离失所,也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平衡。今年4月,国际原子能机构一位专家说,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对核电产业的影响余波仍在,核电需求预测最近两年不断下调,这一事件可能使世界核电发展延后十年。
核能是清洁能源,有助于构建安全、稳定、经济、清洁的现代能源产业体系,在国家能源战略规划中占有重要地位。核能开发与核技术利用具有高度特殊性,控制得好,能带来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控制不好,就可能对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带来巨大危害,必须由国家进行严格监管。如何安全利用核能一直都是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2003年颁布实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我国核能和非核能与辐射技术的第一部法律,开创了依法治核的新起点,填补了我国在核与辐射安全领域的法律空白。
8日上午,在纪念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颁布十周年座谈会上,全国人大、国家部委以及专家学者共同梳理了该法颁布实施十年来取得的显著成效,并对核与辐射安全事业的今后发展提出相关法律建议。
核电厂运行始终保持安全状态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夏勇在会上介绍,十年来,法制办与环境保护部、国防科工局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修订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先后制定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还有27项部门规章、89项导则。目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核设施营运单位、设备制造商资质管理,核设施选择、建造、安装施工、调试、运行和关闭等重要方面和环节,基本做到有法可依。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说,这套法规体系是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体系形成的,既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又基本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推动我国核与辐射安全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十年来,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管部门审评和监督能力逐步提高,运行核电厂及周边环境辐射监测网络基本建立。截至2012年底,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的国控点共有747个放射性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基本覆盖了全国的重要环境敏感点。十年来,我国运行核电厂始终保持安全状态,从未发生2级及以上事件和事故;在建核电厂质量得到保证;各类核设施保持安全运行;核材料受到全过程管控;历史遗留放射性废物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放射源辐射事故发生率也大大降低。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杨长利说,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我国核行业生产管理领域的首部法律。该法明确了我国实行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方针,确立了核设施安全许可证制度、分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人员和机构的资质管理制度、核实施环境监测制度等,是我国依法治理放射性污染的重要标志。十年来,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指引下,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水平不断提高。通过实施先进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极大地提升了我国铀矿采冶、核燃料生产、核电建设、核燃料后处理等领域的技术水平。
放射性污染管理制度不够健全
中国工程院院士潘自强说,十年来,我国核能和核技术发展很快,一些原来存在的问题变得更加突出,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的核与辐射安全问题。例如,随着核能与核技术的发展,放射性废物处置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另外,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不等于核污染防治法,它涉及的问题远远超过核能与核技术应用的范围,人为活动引起的天然辐射水平的增加,由此导致国民所受辐射剂量远远超过核能和核技术应用所产生剂量。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包括了这方面内容,有关部门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由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进一步加强这方面工作是必要的。
夏勇说,放射性污染具有危害大、影响大、但察觉难、评估难、防范难、治理难等特点。随着现代科技快速发展和广泛运用,放射性污染已经成为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一大源头,相形之下,管理制度还不够严密不够健全,执法体制机制还有待改进,执法力量和执法效能也有待提高。如何进一步强化防治措施,特别是平衡不同需求,照顾各方利益,依法推进污染防治,任务依然艰巨。
加快核与辐射安全法律制度建设
长期以来,我国能源供应过分依赖煤炭,能源结构不合理,能源供应难以为继,严重制约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目前看,我国已经步入工业化的中后期,面临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因此,发展核能是由我国的能源结构和对能源的高度需求决定的。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我国和平利用核能的事业迅速发展,核技术在我国国防、医疗、能源、工业、农业、科研等多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目前,我国已形成较为完整的核工业体系,迈入了世界核大国的行列。但同时,核行业具有技术复杂性、事故突发性、处理艰难性、后果严重性、影响深远性以及高度的社会敏感性等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放射性污染问题关乎事业发展,关乎公众利益,关乎社会稳定,关乎国家安全。做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在座谈会上,与会者纷纷提出建议,要尽快研究制定核与辐射安全领域的其他法律,完善核与辐射安全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
核设施、高放射性废物等是核能领域中潜在风险最大、事故后果最严重、公众最敏感的部分,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我国目前在核与辐射安全领域仅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一部法律,有关规范原子能利用行为和核安全行为的法律仍处于空白。近两年全国人大代表不断提出制定核安全法和原子能法的议案,要求加快完善核法律制度。潘自强说,核安全法是当前公众关心的焦点,也是核能发展的前提。原子能法是核能发展的基本法。应该加快这两部法律出台的脚步。在座谈会上,夏勇透露,原子能法、核安全法正在研究制定中。
潘自强还建议,在积极推进核安全法的同时制定一个较完整的核与辐射法律计划,适当的时候推动辐射安全法和高放废物处罚的立法进程。(席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