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科技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
为落实自治区“十二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科技资源配置效率,加快转化一批集成配套并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优秀科技成果,根据《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本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要与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相结合,强化企业与科研院所的对接,强化项目对地方特色优势产业的引导,强化项目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提升,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产业链的形成与延伸,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加快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支持重点
(一)获国家及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重大科技成果;
(二)能够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显著促进作用的科技成果;
(三)科技含量高、市场容量大,对形成高新技术产业群有明显效果的科技成果;
(四)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的科技成果;
(五)有利于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培育新兴产业,形成产业模式,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科技成果;
(六)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科技成果;
(七)有利于社会事业发展的科技成果。
三、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是通过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技成果鉴定或验收、进行了成果登记的科技成果,经中试能够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生产,并能形成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二)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果先进、成熟、适用,有利于推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有较大的推广应用潜力或良好的市场开发前景,产业带动性强,能有效发挥当地资源优势;
(四)有一定的基础条件,两年内经过努力可以完成项目确定的目标。
四、项目实施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和市县为主,突出成果落县、企业主体和产业引导,鼓励产学研结合方式参与成果转化和市场竞争,重点支持自治区成果转化平台实施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能够落实完成项目所需的配套资金;
(四)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良好的经营业绩。
五、资金支持方式
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企事业单位的成果转化活动,资金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对形成较大产业化生产规模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适用于贷款贴息,对成果转化项目中试或产业化过程中研发工作适用于无偿资助。对贷款贴息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取得银行贷款。对无偿资助项目,项目单位必须有自有资金配套。
六、申报要求
(一)市、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推荐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项目推荐工作。各市、县(区)科技局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转化资金项目出具推荐意见。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
(二)不支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低水平重复、单纯扩大规模或基本建设的项目;已申报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和经信委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已列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星火计划、火炬计划、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科技惠民计划等项目,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三)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建议书(可从宁夏科技厅网站下载http://www.nxkjt.gov.cn/);
2、申报单位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申报单位转化应用其他单位的科技成果,须提交此材料);
3、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验收证书、奖励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四)请各项目申报组织单位于5月20日前,将2013年度的项目申报函(要求列出本部门、地方的项目清单)和项目建议书(一式8份,至少有1份为加盖公章的原件)及电子文档报送自治区科技厅发展计划处。
联 系 人:何 徽 张海东
联系电话:0951-5032628
附件: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