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安监局,有关省属集团公司、中央驻赣单位、有关技术支撑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及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省防总有关度汛工作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35号)和全省尾矿库会商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13年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非煤矿山事故特别是由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促进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本着早部署、早行动、早预防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严格落实非煤矿山防汛工作责任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刻吸取近年来由于自然灾害引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教训,切实把做好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针对本辖区或所属企业的特点,对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早动员,早部署。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严格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防汛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市属及以下企业的尾矿库,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一名部门主要负责人、企业负责人为责任人。特别要落实无主尾矿库防汛责任,立足于防大汛、抢大险,将防汛措施细化落实到每个企业和作业岗位,切实做好非煤矿山防汛度汛工作,有效防范因强雷电、暴雨、洪水、泥石流等各类自然灾害引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二、突出重点,立即组织开展非煤矿山防汛安全专项隐患排查治理
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五查”、“七防”的要求,认真开展防汛安全专项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将专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于5月10之前书面报当地安监部门。
(一)地下矿山要重点防范透水、淹井事故,凡存在淹井可能的地下开采矿山,要果断撤出人员,停止生产,其他地下矿山也要加强对水患矿井的监控,加强供电、排水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认真落实地面防洪、井下探放水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对水患威胁地区,要采取有效可行的措施,通过开挖泄水沟道,修筑防水堤坝,设置挡水围堤等方式及时加以解决。
(二)露天矿山要重点防范高陡边坡和山体滑坡、泥石流事故,凡存在高陡边坡和山体滑坡、泥石流事故隐患的,一律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同时要作好机械设备和工业厂房尤其是爆破器材库房的防雷工作,严防滑坡、坍塌及泥石流事故发生。
(三)尾矿库要重点防范漫顶、垮坝溃坝事故,要认真开展以“五查五看”为重点的自查,落实汛前、汛期、汛后督查检查。一查责任制与度汛方案、抢险预案、人员撤离计划制定情况,看防汛度汛准备工作是否到位;二查尾矿坝(包括初期坝、堆积坝、副坝、拦挡坝、泄流坝等)稳定情况,看是否存在异常沉降、位移、坍塌、沼泽化、浸润线逸出等隐患;三查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四查排洪构筑物断面尺寸、入水口高程及建筑材料,看是否与设计相符合,是否存在变形、位移、损毁、淤堵、排洪不畅等隐患;五查库区周边,看是否存在山体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异常现象,是否存在违章爆破、采石、排放废弃物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行为。
(四)非煤矿山矿区各工业厂房、居民生活区、工棚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存在泥石流、滑坡、坍塌等隐患的地方,要果断撤出人员;建立在排土场废石堆上、排土场以及高陡边坡下的建筑物要立即撤出人员并拆除建筑物。
(五)从事野外作业的地质勘探企业,要特别注意钻机的防雷管理,作业工棚要远离高陡边坡和易发生泥石流的地点,必要时,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
三、强化预警预报,编制落实度汛方案
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极端气候对非煤矿山安全威胁的严重性,特别要针对部分地区汛期提前或延后的极端气候情况,完善非煤矿山安全度汛工作预案,强化极端气候情况下安全防范措施。要切实加强与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联系,进一步建立完善预报、预警、预防机制,加强协作联动,及时掌握天气趋势变化信息,及时发布防范暴雨、洪水、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有效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
严格落实度汛方案编制及演练,对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尾砂、尾矿坝(库)的度汛方案,由所在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尾矿库所在企业组织编制),并于5月10日前报省安监局批准,并报省防总备案。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所在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尾矿库所在企业组织编制),经设区市安监局批准,并报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度汛方案要明确度汛责任人,其中中央、省属企业所属尾矿库,由中央和省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及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担任责任人。
四、加强督查检查,确保度汛工作取得实效
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汛期非煤矿山安全检查。一要检查非煤矿山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监管部门防汛通知,开展防汛度汛工作的情况;二要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度汛方案制定与落实情况;三要检查尾矿库企业与尾矿库下游村镇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情况;四要检查尾矿库企业落实特大暴雨尾矿库停止排尾放矿、紧急情况撤离人员制度执行情况;五要重点检查曾发生事故或遇险尾矿库的防汛度汛设施运行状况及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六要检查在建尾矿库度汛措施落实情况;七要检查履行闭库程序的尾矿库和停用尾矿库是否落实汛前排尽库内积水,在用尾矿库汛前降低库内水位情况。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非煤矿山进行逐一检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该停产整顿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该关闭的一律依法关闭,并将检查情况于5月2日前书面报设区市安监局;设区市安监局重点对未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非煤矿山,安全度属危库、险库的尾矿库,无主尾矿库、长期停用尾矿库,以及曾发生事故或遇险尾矿库进行检查,并将本辖区内开展防汛安全专项检查情况于5月30日前报省安监局。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适时对各地区防汛度汛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同时,要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的尾矿库隐患治理工程项目建设的跟踪督导,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关,认真抓好无主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安全度汛。
五、突出预防,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和处置
汛期,主管部门及各级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做好必要的防汛物资储备。对制定的防汛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不断完善防汛预案,一旦出现险情,确保能够快速有效施救。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各级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要连续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安排领导干部、安全管理人员带班值班,落实带班值班值守责任。同时,必须认真做好突发事件与重大安全问题的报告工作,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要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
六、打击非法,切实加大执法和事故查处工作力度
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整顿关闭”及“打非治违”相关要求,对检查中发现非法违法生产、违规建设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及时下达安全生产执法文书,责令矿山立即停止生产、尾矿库停止运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关闭。对造成非煤矿山险情的,要降低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未达标的要限期整改。对非煤矿山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查明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蓄意瞒报谎报事故,以及执行防汛度汛制度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