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07-24    浏览次数:1

各市(州、区)公安局、质监局,仁怀市、威宁县公安局、质监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改革创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加强检验监管,规范检验行为,强化便民服务,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着力破解车检难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机动车检验工作存在问题的呼声期望,努力使机动车检验工作更加严格规范、公开便捷,根据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推进检验机构社会化建设

  1.加快推进检验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各级质监部门要继续坚持在资格许可审批中坚决取消按照机动车保有量和检验机构分布状况核算机动车检测线的做法,不得通过检验机构规划设置检验机构的数量和布局,由投资主体按照市场需求自行确定。各级质监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沟通协调,及时掌握本地区机动车保有量、检测量、检验机构数量及分布等情况,摸清本地实际检验能力和需求,向社会公开已经批准的和正在审批的检验机构。市(州、区)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开展摸底调查,评估本地区检测量与检测能力是否相适应、检验站点分布是否科学合理,调查情况要通报质监部门并适时向社会公告,大力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加快检验机构建设。

  2.开展对政府部门不准经办检验机构的全面检查清理。要清理检查是否有公安、质监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检验机构;要清理检查是否有公安、质监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以任何形式参与检验机构经营;对已经开办、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经营的,要立即停办、彻底脱钩或者退出投资、依法清退转让股份;要清理检查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是否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设备、是否接受有偿服务、是否接受申请人的宴请、是否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是否通过行政审批谋取其他利益等问题。发现问题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从严处理。7月20日前,各地公安、质监部门要将是否有未脱钩的检验机构以及参与检验机构经营情况分别上报省公安厅交管局、省质监局;9月20日前,上报脱钩情况总结。10月1日以后,公安部门仍未完成检验机构脱钩、清退的,要停办业务并严格追究责任,省公安厅将挂牌、挂网督办。

  3.简化流程,提高行政效能。各有关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省质监局《下放行政许可工作参考指南》中“委托下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检验资格许可工作规范”,组织开展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资格许可工作,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工作进度,必须在自受理之日起按规定时限作出许可决定(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不予批准的,要在法定时限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4.改革检验人员考试制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员证》不再实施有效期管理,对持证人员实施验证制度。质监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考核规范、考试大纲和统一的培训教材,并向社会公布。各级质监部门不得委托、指定任何组织和机构举办相关的培训考核,以此谋取不当利益。

  二、开展全面清理整顿,严格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工作

  5.开展全面清理整顿,强化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重点检查清理检验机构是否具有独立法人法律地位、检验机构检验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等。各地的非独立法人的检验机构,必须于2014年9月1日前完成独立法人注册,未按要求完成独立法人注册的检验机构,各有关质监部门不得受理对其计量认证和资格许可等相关行政许可工作;对使用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对检查中发现检验机构不能持续保证检验能力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直至撤销检验资格。各地清理检查情况于2014年9月30 日前将监督检查情况上报省质监局。

  6.严格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在行政许可分级实施中,各有关质监部门要严格审查检验机构法律地位和从业人员资格条件。检验机构必须依法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检验机构技术人员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国质检监〔2009〕521号)的要求,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必须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含)或者技师以上技术等级(含),且有3年以上机动车检验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检验员、引车员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检验业务,并在现场审查时对其进行考核。

  三、强化检验机构主体责任,规范检验机构检验检测行为

  7.严格机动车检验工作程序和检验标准。各级质监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要重点监督检验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并按标准要求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严禁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统一检验机构检验报告格式。2014年9月1日前各检验机构须按照GB21861要求的报告格式出具报告,未按标准要求统一格式出具报告的检验机构,各有关质监部门不得受理对其的计量认证和资格许可等相关行政许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其机动车检验业务工作。检验报告应由授权签字人签字批准,报告一式三份,一份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由送检人转交机动车所有人,一份交车辆管理所,一份留存检验机构。车辆管理所和检验机构对检验报告要保存至本次检验周期届满前,但最短不得少于两年。

  8.加强技术管控能力。为防止检验机构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不按检验流程违规检验,2014年底前检验机构必须按照公安交管部门和质监部门的要求在设备上加装中间件,检验机构引车员、外观、地沟查验员须佩戴工作记录仪。检验机构在制动检测工位检测时,须加装计量部门校准后的踏板力计和手制动操纵力计,监督引车员在制动检测时的踏板力和操纵力,踏板力计检测数据一并接入监管系统。

  9.严格重点车辆检验。检验机构要将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作为检验重点,严格检验重中型货车的外廓尺寸、整备质量、侧后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版、轮胎磨损状况等项目,严格检验大中型客车限速装置、动态监控装置、安全带、应急出口、轮胎等项目,增强检验工作在源头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方面的效能。为防止检验机构运用“克隆”方法虚假检验,对营运客车、危化物品运输车、校车、教练车等已安装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动态监控装置(GPS、BDS)车辆,上线检测时必须打开动态监控装置。

  10.创新监督机制。在上线检验过程中,机动车所有人及受托人可以通过检测线内人行通道观看检验过程,对引车员检测过程进行监督。检验机构须在机动车所有人或受托人等候区安装各检测工位灯屏,方便机动车所有人或受托人查看检测进度及检验结果。

  11.加强检验设备配置。检验机构应当在大中型汽车检测线配置使用车辆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仪等科技装备,检验机构配置使用的计量器具须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对无法上线检验或者线内检验有异议的大中型客货车,进行路试检验。

  12.加强检验受理工作。检验机构在受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严格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申请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2015年1月1日前,检验机构未按照上述要求完成安装调试及运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不受理其机动车检验业务。

  四、督促和指导检验机构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便民利民服务措施

  13.指导推行机动车预约检验。各级公安、质监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指导有2条(含)以上检测线的检验机构,创造条件开展预约检验服务,开展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预约检车。开设预约检验通道和窗口,实现预约时间具体到小时,方便机动车所有人自主选择检车时间,减少排队等候,做到“随到随检”。开展预约检测服务不得向机动车所有人收取额外费用。

  14.简化检验工作流程。督促、指导检验机构统一在明显位置设置引导指示标志、公示业务流程及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免费导办人员,引导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检验业务。对安全检验和环保检测设置在同一检验机构的,要整合工作流程,实行检验业务一次性办结,避免机动车所有人多次排队、多次往返;对安检和尾气检测不在同一检验机构的,不得强制先进行尾气检测。

  15.创新检验工作便利措施。要督促和指导检验机构逐步推行周六日、节假日检验机构不停休制度,实行延时检验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检验机构利用流动检测线深入农村、边远山区等地开展摩托车等上门检验服务。推行检验机构以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验车时间、方式提醒服务。

  16.开展“优质服务示范检验机构”创建活动。各级质监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规范检验服务人员行为、业务接待场所硬件设施要求、现场接待服务规则以及售后服务为重点,选树一批管理规范、检验严格、工作高效、便民措施到位、群众反映良好的检验机构作为“优质服务示范检验机构”,清理整顿一批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效率低下、群众投诉多的检验机构,利用当地报刊、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和曝光,开展创建“优质服务品牌化”活动。

  17.全面落实机动车检验各项工作。各级质监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级公安部门进一步扩大新车免检范围、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实行除大型客车、校车外的机动车在全省范围内的异地检验工作。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对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但车辆如果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仍应按原规定的周期进行检验。上述车辆注册登记超过6年(含6年)的,仍按规定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含15年)的,仍按规定每年检验2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在市(州、区)和县级车辆管理所、交通管理服务站、交通违法处理窗口等场所,设置核发检验标志窗口,方便群众就近快捷领取检验标志。

  五、多措并举,强化机动车检验的监督管理

  18.推进系统联网监管,强化对检验机构检验行为的监督管理。省级公安交管部门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在2014年底以前完成全省统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网络平台的建设,各级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各级质监部门加快推进检验机构的联网工作,督促检验机构在相关工位安装监控系统,实现对机动车检验过程的视频监控和检验合格数据自动比对。未实现联网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公安部门将不予受理。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的规定,严格评估核定检验机构及各条检测线每年、每月、每日的最高检验数量,报省级公安部门备案。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进行明察暗访,每月对机动车检验业务数据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对异常检验业务、存在重点嫌疑的,要予以核查,并将分析结果通报质监部门。各级质监部门要与各级公安部门积极配合,充分发挥检验机构联网监管平台的作用,及时掌握检验机构工作秩序、检验流程、监督检查等数据及信息,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有效规范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做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置。

  19. 维护机动车检验秩序。各级公安机关与质监部门共同指导检验机构进一步规范检验工作程序,合理调整、简化工作流程,不得在检测工作中为相关部门检测把关、收费把关,不得强制指定维修、调试或者推销产品,不得将机动车查验工作职责委托给社会团体和企业单位。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治安、刑侦等部门要建立打击非法中介的常态机制,加强对检验机构办公场所及周边的巡逻管控,强化违法证据的固定和收集,依法严处非法中介人员。

  20.从严查处机动车检验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从严查处不按照国家标准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检验机构。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擅自减少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或者经公安刑侦、质监技术部门证明其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的,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明知是盗抢、报废、拼装、套牌等车辆予以通过检验的一律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其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暂停受理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并将查处情况和撤销检验资格建议通告质监部门,由质监部门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对整改不到位或者情节严重的,抄告同级质量监督部门,建议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报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对检验机构存在检测秩序混乱、存在非法中介欺骗、坑害群众,违规收费,强制指定维修、调试或者推销产品情况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停止受理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并向社会公告。对违法违规检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质监部门要根据《计量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检验机构存在:(1)未取得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证书,或者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过期的;(2)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3)超出许可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等行为进行重点查处,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撤销检验资格的。对检验机构计量器具或检验设备存在未依法检定或检定不合格、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或保养、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等问题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在检验工作中接受贿赂,以权谋私的,要取消其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要大力推进社会监督。各级质监部门要会同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以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奖励等为主要形式的社会监督机制,督促检验机构在明显区域公布检测流程、人员姓名和照片、纪律要求、同时公布检验机构举报投诉电话、各级公安、质监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开展社会评议活动,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各级质监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组织各检验机构通过同行评议、社会监督员评议、服务对象评议,就社会普遍关注和反映的机动车安检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聘请各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作为社会监督员,采取座谈会、发放评论表、开辟热线电话、用户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广泛收集评议意见,并将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形成合力,共建长效监管机制

  22.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公安、质监部门要共同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确定部门间联络人,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制定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措施,协商研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重大事项。

  23.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各级公安、质监部门要通过部门间联络人定期相互通报对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以及交通事故处置、检验机构现场检测、有关信息报送等情况,做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对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重大问题及时沟通,协调处理。

  24.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公安、质监部门要共同制定联合监督检查措施、检查方案并制定长效机制,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方式开展明查暗访、档案抽查、数据监测等措施,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检验设备、检验环境、管理制度、检验过程、检验报告等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共同研究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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