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农产(办)发[2013]6号
各市、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自治区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文件),按照《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近期开展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龙头企业监测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认定对象
(一)201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命名的第六批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
(二)申报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市级龙头企业,成长性好的招商引资企业。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监测认定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二)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提出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三)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整理、审核,征求市财政、林业、发改、科技、扶贫、质量监督、人民银行、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正式行文向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申报企业材料。
(四)自治区有关部门所属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将申报材料报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市、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现有的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要按照标准,严格监测评审,提出意见。对新申报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要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真正把发展潜力大、带动农户增收效果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推荐上来,确保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三、监测材料
(一)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监测分析报告。各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自治区有关单位,在监测的基础上,认真撰写企业监测分析报告,内容包括:监测结果及企业发展运行情况、发挥的作用,特别是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情况,存在的问题;不合格的企业,要详细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二)推荐自治区龙头企业的报告。各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提出申报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名单、推荐意见,征求市财政、林业、发改、科技、扶贫、质量监督、人民银行、税务、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市级人民政府同意推荐申报企业的材料。
(三)随文件上报企业有关材料。
1.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2000字内)。包括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以及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参与公益事业等情况。
2.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龙头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由企业开户行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具体说明2011年度和2012年度企业有无银行资信方面的问题。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1年度和2012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相关会计报表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盖骑缝章,或在每页盖章。
6.县级(含)以上农经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说明2011年度和2012年度企业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带动农户增收数等情况。
7.县级(含)以上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说明2011年1月-2012年12月企业有无涉税违法问题。
8.县级(含)以上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情况证明。说明2011-2012年度企业是否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
9.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
10.科技成果、专利或有关省、部级认定的证明材料。
11.企业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说明2011-2012年度企业享受到的财政、税收、信贷、出口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情况。
其中前9项为必备材料,后2项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填写《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时,企业如有以下情况:获得“三品一标”认证,获得出口备案,建有专门研发机构,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荣誉,通过ISO9000、 HACCP等质量认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证书、中国驰名商标、区级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等品牌认证等,应作相关说明,并附证书复印件。
(四)更名企业报告。
已更名的企业还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企业变更名称的材料、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企业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是否发生变动的说明。上报监测材料时使用的企业名称及企业公章,应与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一致。
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扫描件、彩印件等复制件,应在复制件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确保上报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企业将以上材料胶订成册后(请勿用其他装订方法),报送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自治区有关单位于6月30日前完成监测申报工作,并认真填报《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1),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汇总表(附件2)。将上报材料一式两份(含电子版)报送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二)申报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视为企业监测不合格,取消申报资格。
(三)企业上报的材料要齐全、真实、有效,申报表和汇总表数据必须一致;各市上报的文件内容完整、清楚。电子版报送的资料必须与纸质资料一致。
联系人:马玉梅 杨 丽
电 话:0951- 5169585
传 真:0951-5169382
邮 箱:nxchyb@163.com
附件:1. 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2. 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汇总表
3. 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表填
宁夏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5月2日
附件下载:附件1:2013年企业申报表
附件2:2013年龙头企业监测汇总表
附件3: 龙头企业填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