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进一步强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全面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主体责任,根据《关于贯彻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安健函〔2014〕26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工作规范,强化机构依法规范执业自觉性
《工作规范》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笫50号)的有关规定,对机构的内部管理和技术服务过程提出了全面具体的规范和要求,是依法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各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所有专职技术人员认真学习《工作规范》,全面掌握各项具体要求,切实强化依法规范执业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严格遵守行为准则,落实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责任
《工作规范》针对当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领域存在的依法规范执业意识淡薄、责任不明确、不落实等情况,提出了“六个坚持”的执业准则要求。各机构要将“六个坚持”作为本单位经营发展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严格规范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从业行为;要将“六个坚持”列入本单位规章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责任体系,明确和落实相应的惩诫措施;要将“六个坚持”行为准则作为机构内部培训的必修课,坚持做到经常讲、反复讲、深入讲,不断强化专职技术人员依法规范执业的意识。
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提升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
(一)建立机构规范执业承诺制度。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在本单位网站的显著位置,对本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在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中恪守“六个坚持”行为准则做出公开承诺。
(二)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责任制。机构要明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采样人员、检验人员、仪器设备管理员、质量监督员、内审员、样品管理员、档案管理员、报告审核人和授权签字人等各类人员和本单位各部门的职责及应承担的责任,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责任倒查机制,确保各项法定职责落实到部门、岗位和人员。
(三)建立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构成制度。自2014年7月1日起,机构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除遵守《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沪安监职安〔2014〕3号)的要求外,还应在签名页标明相应技术人员的专业及分工,专职技术人员按照专业或分工对技术报告相应内容负责,其中项目负责人对技术报告的整体内容负责,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卫生工程人员、公共卫生人员和检测人员(包括采样人员、检验人员、复核人员)对技术报告相应部分内容负责。
(四)建立现场调查和采样拍照留证制度。各机构应按《工作规范》要求做好职业卫生调查和工作日写实。自2014年7月1日起,在开展职业卫生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现状评价时,应分别在被服务单位显著标志物位置前、或现场采样点前拍照(摄影)留证,并将其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之一;在开展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时,也应在被服务单位显著标志物位置前拍照(摄影)留证并归档保存、备查。
(五)建立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制度。本市所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于2014年底前实现评价报告(包括预评价、控效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通过后15日内,在本单位网站公开相关信息,在线公开期限不少于3年。
(六)建立资质维护和管理制度。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资质维护和管理工作,不得转让或租借资质证书。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资质条件符合性的动态监控,保证组织机构、人员、工作场所及实验室、仪器设各等方面始终符合资质条件的要求。要持续加强基础设施、检测能力、评价能力、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建设与提高,努力提升整体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深入开展自查自纠,着力解决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
2014年7-9月,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为期3个月的自查自纠活动。各机构要认真对照《工作规范》各项要求,全面回顾自2012年7月1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笫50号)施行以来的技术服务活动,从管理是否规范、技术服务是否规范、执业是否合法等三方面深入查找问题。对查找出来的违法违规问题,立即予以纠正。对照《工作规范》查找出的其他问题和差距,要列入整改计划,落实措施和责任,限期整改。各机构要形成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连同《贯彻落实﹤工作规范﹥自查情况表》一并于2014年9月30日前报市安全监管局规划科技处。
五、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工作规范》各项要求
市安全监管局于第四季度开展贯彻落实《工作规范》的专项监督检查,对自查自纠走过场被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或不认真落实《工作规范》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处罚。同时,还将于第四季度开展职业卫生评价报告和检测报告的抽检盲评,重点结合《工作规范》中关于评价报告和检测报告的具体要求,作为报告质量的评判标准开展监督评审。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