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经信科技〔2016〕227号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
现将《安徽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9月29日
安徽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以增强制造业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制造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新动力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优化创新资源配置为核心,以建立健全产学研用协同机制为手段,汇聚整合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资源及优势,突出协同配合,打造高水平有特色的省制造业协同创新网络和平台,全面提升我省制造业竞争能力,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27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主要任务是:攻克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瓶颈,转化推广先进技术和标准,建设发展一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基地,培养造就一批技术创新领军人才,加快形成创新发展新动力,为实现制造业强省目标提供战略支撑。
第三条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指导,按照统筹规划、阶段实施、突出重点、政策协同的原则,逐步推进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力争到2025年,形成比较完善的、能够支撑我省制造业强省建设的制造业创新体系。具体目标是:到2020年重点建设30个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到2025年形成50个左右省制造业创新中心。
二、功能与定位
第四条 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主要功能:
(一)加强产业前沿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
(二)促进科研成果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应用;
(三)加强制造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四)提供制造业创新的公共服务;
(五)积极开展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五条 省制造业创新中心是省级创新平台的一种形式。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建立的新型创新载体,为全行业提供共性关键技术服务的技术创新平台。
第六条 省制造业创新中心面向我省制造业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出协同创新,以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充分利用现有创新资源和载体,完成技术开发到转移扩散到首次商业化应用的创新链条各环节的活动,打造跨界协同的创新生态系统。
三、创建与运行方式
第七条 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主要围绕《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确定的新一代电子信息、智能装备、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智能家电、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兼顾制造业转型升级重大需求。
第八条 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可采取多种方式创建。一是以龙头企业为中心,依托已有产业技术联盟,或引导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尤其是转制院所,自愿选择,在构建各类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基础上组建;二是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自主结合,发挥各自优势,整合相关资源,以资本为纽带,以企业法人形式注册的经济实体。
第九条 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指导下,按照定位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探索高效协同创新模式。根据参与成员和所在行业特征,创新中心的组织结构由参与创建的各成员单位协商决定。
第十条 按照责权明确、科学管理的模式建立创新中心内部运行机制,自主决策、自我管理。决策机构的成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包含来自成员单位的代表、具有独立身份的产业界和科技界杰出人士,负责制定创新中心长期发展战略、决策投融资、人事、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建立技术专家委员会作为内部咨询机构。技术专家委员会由学术界、企业界等相关方面专家组成,负责研判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筛选确定研究方向。
第十二条 创新中心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开展技术研发或接受企业委托开展技术研发,将成果及时辐射给行业,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提供前沿技术、共性技术和新工艺、新设备、新知识。
第十三条 积极探索网络化科研模式,利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跨领域、跨地区的技术创新,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开放共享,充分发挥创新资源合理配置的协同优势,提升持续创新能力。
四、申报与认定
第十四条 省制造业创新中心每年组织申报、认定一次。
第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设立的领域、条件、应准备的有关材料等印发组织申报文件。
第十六条 牵头单位应是企业或科研单位,具有在细分行业龙头地位或研发实力。
第十七条 创建单位应具备以下研发条件和要求:
(一)拥有专职研发人员50人以上,其中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技术职务者占50%。
(二)拥有先进的成套研发仪器设备,能够满足本行业技术和产品研发、设计、控制和试验的需要,研发仪器设备原值3000万元以上,其中近10年购置的具有同行业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占50%以上。
(三)近3年,在本行业研究开发领域有多项国内领先水平的应用性科研成果或发明专利,至少10项相关科技成果向社会成功转化扩散,服务于本行业其它企业,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四)与国内外同行保持密切合作交流关系,掌握该领域世界技术创新动态,具有跟踪国际先进技术发展动态的能力。
(五)有3-5年的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对行业共性、关键性、前沿性技术研究课题和分阶段实施方案及成果转化扩散目标。
第十八条 创建单位制定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和运行方案等有关材料,经所在市经信委审核。
第十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有关行业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公示等程序,确定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五、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向牵头创建单位授牌,使用统一标识、特定名称。
第二十一条 省制造业创新中心每年应对上年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主要包括:
1、一年来工作概况;
2、研发与推广的共性、关键技术,解决的共性问题;
3、具体实施的重点项目(每年至少有3个产学研成果转化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同时应附主要合作合同及合作企业的意见);
4、自身建设与发展;
5、存在问题与建议。
第二十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省制造业创新中心每三年组织一次评价。评价依据为创新中心提交的运行发展报告和定量定性指标完成情况等。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对不合格者将取消其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称号。
第二十三条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省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和公共实验平台建设、中试生产线及设备、产业共性技术开发和标准制定、人才培养和引进等。
第二十四条 省制造业创新中心首次商业化的技术装备可利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政策支持,促进应用推广。
第二十五条 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申报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