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委关于下达2014年度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蔬菜发展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8-05    浏览次数:1

有关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农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蔬菜产业又好又快发展,不断提高蔬菜产业的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关于下达2014年度省级部门预算指标的通知》(黔财预〔2014〕17号),经研究,现下达你市(州)、县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蔬菜发展资金)4460万元(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下达的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蔬菜发展资金)主要用于省政府确定的现代高效农业园区建设,属于一次性补助,列入2014年“2130505生产发展”政府收支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各地要严格按照《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2〕34号)、《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2〕101号)、《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农〔2014〕85号)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资金与项目衔接工作,加大资金监管力度。支持对象为企业或大户的,项目总投资由财政补助资金和企业(大户)自筹资金构成,其中企业(大户)自筹资金不低于70%,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30%,并采取“先建后补”方式补助。在项目正式批复后,财政补助资金预拨不超过30%的启动资金,剩余部分待项目全部完工后,经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验收合格后兑现补助。各市(州)、县农业和财政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具体实施单位(部门)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会计凭证和相关资料要单独装订,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农业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将资金和项目信息录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

  二、各地要按照省农委《关于2014年省级蔬菜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要求,认真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完成各项任务。要细化方案,落实任务,责任到人,抢抓农时、及时组织实施,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完善相关建设程序。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要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及直补农户要严格按照公示程序进行公示。要加强项目财务资料、档案资料管理,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

  三、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及时做好项目总结和资金决算报告,向省农委提出验收申请,由省农委按《贵州省省级蔬菜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进行验收。原则上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级组织验收;50万元以下的委托市州县验收。省级验收时,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是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未通过省级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内经整改仍然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列入黑名单,同时停止该县相关项目的安排。同时,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将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特别是支持园区建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属辖区的财政局、农委,再由各市(州)农委统一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

  联系人及电话:

  省财政厅农业处        曾佑容  0851-6813047

  省农委财务处          肖冀霞  0851-5283228

  省果树蔬菜工作站      张绍刚  0851-5282260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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