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2016年度吉林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先进企业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10    浏览次数:2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2016年度吉林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先进

  企业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质量技术监督局,梅河口、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省使用标志企业:

  为开展好2016年度“吉林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先进企业”的评选和奖励工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订了《2016年度吉林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先进企业奖励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16年度吉林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先进企业奖励实施方案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7月15日

  2016年度吉林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

  专用标志先进企业奖励实施方案

  为做好2016年度“吉林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先进企业”奖励工作,根据《吉林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奖励办法》(吉质监科[2015]28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拟评选出18户2016年度“吉林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先进企业”。

  二、申请奖励企业的资格条件

  (一)申报资格。经质检总局批准获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并且已经正确使用专用标志的吉林省企业(2014、2015年度受表彰企业除外)。

  (二)申报条件。符合《吉林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奖励办法》(吉质监科[2015]281号)中规定的奖励条件和质检总局公告产品质量技术要求的相关规定。

  三、实施步骤

  (一)申报阶段(2016.7.18~9.2)

  1、企业完成“吉林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先进企业”申报材料(见附件2,2016.7.18~8.18);

  2、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出具审查意见(2016.8.19~8.25);

  3、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辖区内复审合格企业的申报材料统一报送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2016.8.26~9.2),超过报送时间的将不予受理。

  (二)评审阶段(2016.9.3~12.31)

  1、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组织成立“吉林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先进企业”评审专家组;

  2、评审专家组对经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和评审,确定18户2016年度“吉林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先进企业”侯选企业名单;

  3、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18户侯选企业进行公示并确定最终奖励名单;

  省公务员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在《吉林日报》发布《关于2016年度吉林省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先进企业的公告》。

  (三)实施阶段(2017年初)

  拟在2017年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工作会议上对18户获奖企业实施奖励,颁发证书和奖金。

  四、工作措施及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综合考虑各市州、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整体情况和全省地理标志产品的分布情况,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产品实施奖励。

  (二)科学公正,优中选优。严格按照评选的条件和步骤认真开展先进企业的评选工作,做到层层把关,科学组织实施,确保奖励结果的公平、公正、公开。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评选所营造的氛围,加大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提升地方政府和消费者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关注度,引导更多符合标准的企业申请使用专用标志,推动地方特色资源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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