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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使用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标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04    浏览次数:4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局,各地、州、市农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增强基层农技推广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感,提高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凝聚力与影响力,打造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整体形象,农业部研究确定了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标识(样图和寓意说明附后),使用主体为国家各级农技推广机构,

  请各地农业部门及时组织各级农技推广机构,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统一使用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标识的通知》(农办科[2013]35号)要求,自行联系厂家印制标识,可根据需要同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改变图案的结构和色彩,并尽快在有关办公场所、交通工具、证书证件、官方网站、工作服装、宣传材料等方面使用。

  农业部通知及标识图案的电子版可从中国农业推广网(www.farmers.org.cn)下载。

自治区农业厅

201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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