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4-07-04    浏览次数:2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杨雄

  2014年6月2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为此,市政府决定,对2006年8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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