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杨雄
2014年6月2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为此,市政府决定,对2006年8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