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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废物跨地级市转移有关事项的通知(宁环办发〔2013〕13号)

发布日期:2013-05-20    浏览次数:4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宁环办发〔201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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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废物跨地级市转移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市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提高危险废物转移规范化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现就危险废物跨市转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工业危险废物跨市转移计划审核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启用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通知》(宁环办发〔2012〕148号)等有关规定,各地工业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处置,由危险废物接收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移出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函询文件、核准的转移计划报批表及相关基本材料后,在二十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逾期则视为同意。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报批转移计划时须提供以下基本材料: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处置协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拟处置危险废物特性、形态、数量以及包装方式等。

  (三)移出地市环境保护部门核准的转移计划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且有效期不能跨年度。

  (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依据移出、移入地环境保护部门均审核同意的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按批次逐次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程序进行转移。

  二、病理性、药物性、化学性医疗废物必须采用焚烧工艺进行处置

  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有关要求,为确保全区医疗废物得到安全处置,减少报批环节,自2013年3月10日起,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四市及宁东基地送宁夏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进行焚烧处置的医疗废物,其转移申请函或转移计划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管理中心申请批准。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境内转移报批表

  (下载地址:)

  2.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废物跨市转移计划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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