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贯彻举措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制定出台《办法》?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6〕67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建立了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对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障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专家库在使用和管理中,还存在专家入库、培训、考核、退出机制不健全,专家动态管理工作亟待加强等问题。
随着公共资源交易改革进程的加快,各级政府对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市场主体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2014年10月,省政府出台了《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明确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公共资源交易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省及省以上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分类标准,各省级政府应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本地区专家资源。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皖政办〔2015〕64号),就进一步整合全省专家资源、加强对评标评审活动的监督管理,作出了相应安排。
为适应新形势下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整合各地、各行业专家资源,建立健全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更好地服务于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制定出台了《办法》,对我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的选聘、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动作进一步的规制。
二、《办法》有哪些创新内容?
一是统一资源。依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借鉴北京、上海、广东、甘肃、江西等省做法,《办法》开宗明义规定,由省政府依法组建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实现全省评标评审专家的资源共享。这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整合分散在各地、各部门的专家资源,组建符合国家统一专业分类标准要求的综合专家库,减少专家重复申报,降低行政成本;也符合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规定,体现依法行政要求;更好地落实“放、管、服”要求,简化专家抽取环节,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二是严格把关。为规范专家入库程序,维护入库专家权益,确保入库专家正常履行义务,《办法》明确了不得入选专家库的四种情形,同时规定了无论是个人申请,还是单位推荐,专家入库申请都需要经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三是加强培训。为确保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能够符合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工作要求,熟练掌握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评标评审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评标评审工作质量,《办法》规定,所有申请入库的专家,在正式入库前,必须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闭卷考试。《办法》还规定,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专家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对专家进行培训。对不按规定参加培训的专家,将予以清退。
四是强化考核。为加强对专家的动态管理,规范评标评审行为,《办法》规定,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专家考核制度;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分工负责专家的日常考核工作;对考核不合格的专家,从专家库中予以清退。
五是明确责任。为加强对入库专家履职情况的监管,维护评标评审工作秩序,《办法》进一步强化了有关部门的监督主体责任,对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分工履行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
六是规范使用。《办法》规定,省发展改革委在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配置专家库监管终端,在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配置专家库抽取终端。
公共资源交易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向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在评标、评审活动开始前24小时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七是全面服务。为更好服务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办法》创新增设了关于资深专家的有关条款,对资深专家的入选条件、服务范围、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相应规定。《办法》还规定,非公共资源其他交易项目需要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的,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可以向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申请,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专家抽取服务。
三、专家申请入库的程序是什么?
为方便专家就近申请入库,同时压实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责任,共同把好专家入库关,《办法》规定,专家申请材料报送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专家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组织通过复审的申请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考试。对考试合格且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由省发展改革委颁发专家证书,加盖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证书专用章,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四、未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专家将承担什么责任?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未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专家的,《办法》规定,由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专家库的管理有哪些具体措施?
《办法》就专家库抽取终端及管理终端的设立、专家库的使用范围、专家抽取程序、抽取时间,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还规定,有关部门未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专家不履行义务、不遵守工作纪律承担哪些责任?
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办法》细化规定了专家的权利、义务,同时列明了专家应遵守的若干工作纪律,进一步规范专家评标评审行为。对专家不履行义务、不遵守工作纪律的情形,《办法》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由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停参加评标(评审)活动、清退出专家库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贯彻落实《办法》有哪些具体安排?
一是加强宣传解读。在省政府网站、省发展改革委网站、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等网站开展政策解读,通过多种途径向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市场主体、项目单位、专家进行宣传贯彻。二是完善配套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围绕专家和专家库管理的具体情况,修订完善专家培训、考评、信用奖惩等配套制度,提高《办法》实施的精准度。三是强化《办法》落地生效。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定期通报《办法》执行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