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6〕5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30日
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工作要点
2016年是 “十三五 ”开局之年,是推动吉林新一轮全面振兴发展的关键之年。2016年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 “五大发展 ”理念贯穿医改全过程,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进一步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增强改革创新力度,进一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强化改革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进一步提高改革行动能力,推进政策落实,为实施 “十三五 ”规划确定的医改任务开好局、起好步,为实现2017年医改阶段性目标奠定坚实基础,促进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切实推进健康吉林建设。
一、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一)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巩固全省县级公立医院破除 “以药补医 ”改革成果,通过逐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和控制医院运行成本等综合措施,进一步完善多方共担的补偿机制。在农安县、乾安县开展省级示范建设活动。10月底前完成全省42个县(市、区)综合改革效果评估工作,挖掘亮点,整改不足,以示范县(市)为引领,推动全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持续深入。年底前完成全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监测平台建设,实现动态监管。(省医改办负责,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物价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参与)
(二)积极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强化试点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加强省级督导和政策支持。注重统筹调整试点城市公立医院和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城乡间医疗服务比价关系。2016年,长春市实现辖区所有公立医院实施综合改革试点;延边州加快启动试点工作;指导通化市、松原市科学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和医疗服务价格及医保支付调整政策,确保年底前启动改革试点。按照统一部署,将剥离后转归地方统一管理的原国有企业办医院和部队办医院纳入地方医改规划统筹安排。(省医改办负责,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物价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国资委、省军区后勤部参与)
(三)完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根据国家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性文件,制定我省落实措施。印发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及配套管理办法,推动三级医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加强公立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下半年举办1-2期全省公立医院院长培训班。(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负责部门中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 ”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牵头,下同)
(四)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在地方现有编制总量内,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合理核定开展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完善编制备案制管理办法,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公立医院现有工勤岗位人员只出不进,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工勤编制,调整为专业技术编制岗位,以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的不足。进一步完善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对医院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由医院采取考试、考察等灵活方式予以招聘,结果公开。(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分别负责,省中医药管理局参与)
(五)探索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推动长春市、延边州、通化市、松原市积极探索符合地方实际和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制订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提高医务人员收入待遇。公立医院院长的绩效工资可由政府办医机构确定。严禁向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六)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落实《吉林省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实施方案》(吉卫联发〔2016〕3号),建立医疗费用长效管控机制。9月底前,各市(州)、县(市、区)确定并量化区域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定期公示监测指标,强化干预措施。到2016年年底,全省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的医疗总收入和门诊、住院患者次均费用增速放缓;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比例(不含中药饮片)控制到40%以内;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卫生材料费用持续下降;医保患者医疗费用中个人支出占比逐步降低。(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各地政府负责)
(七)同步推进公立中医医院综合改革。落实对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制定实施差别化的价格调整、绩效考核等政策,建立维护公益性、突出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公立中医医院运行新机制。加强临床路径推广应用,加大对中医项目的扶持力度,放开部分中医诊疗项目价格,在城市公立医院改革中提高部分传统中医和特色中医项目的价格,科学合理调整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负责)
(八)大力改善医疗服务。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等5家三级医院开展日间手术试点。增加门诊预约方式,优化门急诊流程。提高医疗纠纷调处能力,扩大医疗责任险覆盖范围。2016年,全省建立医疗纠纷调节组织的县(市)达到总数的80%;全省三级公立医院医疗责任险参保率达到100%。(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省残联参与)
(九)落实公租房保障措施。各市(州)、县(市)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公租房保障的具体条件和办法,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就近提供公租房保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计生委及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
(十)落实政府责任。贯彻落实《吉林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5-2020年)》(吉政办发〔2015〕75号)。9月底前,全省各市(州)、县(市)完成区域卫生规划、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督导各级政府落实责任,抓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二、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十一)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9月底前,出台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全面启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机制。2016年,长春市、延边州、通化市、松原市高血压、糖尿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达到30%以上。(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试点地区政府负责,省残联参与)
(十二)推进多层次医疗联合体建设。按照国家推进和规范城市及县域内医疗联合体建设的要求,制订实施我省建立多层次医疗联合体暨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实施方案,推动城市优质医疗资源在政府引导下有序下沉。2016年,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8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 ≥55%,居民2周患病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比例 ≥50%。(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十三)提升基层机构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管理办法和绩效工资制度,放宽乡镇卫生院在收支管理、编制使用、执业准入、人员招录等方面的限制条件。加快落实《吉林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15〕63号),制定实施推动边境地区医疗服务能力快速提升的倾斜政策。继续开展 “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 ”活动,建设3000个村级 “一站式 ”服务群众平台。继续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和中医药特色诊疗区(中医馆)建设,启动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和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十三五”行动计划。(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四)积极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贯彻落实国务院医改办和相关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改办发〔2016〕1号),2016年,长春市、延边州、通化市、松原市城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15%以上;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以及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等慢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省残联参与)
三、巩固完善全民医保体系
(十五)健全完善医保筹资保障水平调整机制。2016年,全省基本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420元,个人缴费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基本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推动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的相关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十六)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要求,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年内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支持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各地基本医保经办服务。(省医改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及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吉林保监局参与)
(十七)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7月底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采取适当扩大支付范围、逐步提高支付比例,以及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在内的城乡困难群体实行起付标准降低40%、支付比例提高5%的倾斜性政策等措施,提高全省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重点救助对象年度住院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救助比例不低于70%。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拓宽医疗救助资源。(省医改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吉林保监局分别负责,省总工会、省残联参与)
(十八)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依据国家关于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政策文件,制定我省贯彻落实措施,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覆盖全省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和4个试点城市所有公立医院,逐步扩大临床路径管理病例数。加快建立以精算平衡、总额控制为基础,实行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按疾病诊断分组(DRGs)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的支付体系。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为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鼓励三级医院开展日间手术试点,不断扩大日间手术病种范围,对开展日间手术给予医保倾斜性支付政策。在确保基层群众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权益的基础上,对能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的病种,患者自行前往上级医院诊疗的,将报销比例降至20%。按辖区诊疗病种目录,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对包括医联体在内的上级医院向下级医院转诊开展后续治疗的住院患者,实行取消当次基层住院起付线,在基层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和新农合在总额控制基础上,结算时予以适当倾斜的医保支付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省中医药管理局参与)
(十九)推行贫困人口精准医疗保障措施。实施健康扶贫工程,6月底前,完成全省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人员建档立卡调查工作。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免费健康体检、明确患病诊断、制定个性化治疗方案,落实 “1+1+1”(即家庭医生团队+一所二级医院+一所三级医院)签约服务团队,提供精准医疗保障。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新农合 “五提高、一降低、一增加、三减免 ”补偿倾斜政策。加大贫困地区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人才培养、对口支援工作力度,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负责)
(二十)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探索将新农合意外伤害补偿业务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方式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吉林保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二十一)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进一步推进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实现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国家基本药物品种不良反应监测,开展全省公立医院感染科和呼吸内科基本药物临床合理用药培训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二十二)实施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继续实施全省公立医院药品分类分批招标采购。对谈判议价药品和基础输液等产品进行直接挂网。6月底前,完成全省医疗机构妇儿专科及急(抢)救药品直接挂网议价采购工作。年底前,组织完成电生理、起搏器等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十三)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健全监测体系,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查处价格欺诈和垄断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开展基本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工作。禁止医院限制处方外流,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二十四)构建药品生产流通新秩序。认真执行药品生产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严格监督实施。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严厉打击药品、医疗器械与耗材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启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试行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鼓励连锁药店发展。(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分别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物价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参与)
(二十五)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建立全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监测点和预警机制。对国家定点生产的4种药品按国家定点生产政策进行采购,对国家已谈判的3种药品进行挂网采购。指导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开展药品网上采购工作,提高乡村、边远地区药品配送管理水平。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加快推进新药研发和产业化。(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科技厅负责)
五、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系
(二十六)健全医药卫生综合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 “双随机 ”抽查机制,加强抽查结果运用。落实国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综合开展药品、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价格监管,推动执法联动,形成监管合力。(省卫生计生委、省法制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二十七)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费用等信息公开机制。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全面推行院务公开制度,充分利用医院门户网站等媒介,对院务公开目录内容进行信息公开。(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二十八)加大医疗卫生行业监督执法力度。重点开展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处理、医疗污水处理等执法检查;联合整治医疗机构周边 “号贩子 ”和 “网络医托 ”;严厉打击各种形式非法行医;开展医疗美容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六、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九)继续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实施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等项目。完善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的招生录取培养工作,完成国家项目计划的180名(含30名中医)免费医学本科生招收任务。启动面向农村招收专科以下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项目。(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三十)组织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强化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基地内涵建设和动态管理,修订带教师资、培训基地、培训招收、培训对象等管理制度。(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
(三十一)加强儿科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推进高等院校儿科医学人才培养,实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适当向儿科专业倾斜政策,开展儿科医师转岗培训和全科医生儿科专业技能培训。加大老年医学、康复、健康管理等方面专门人才培养力度。(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残联负责)
(三十二)落实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政策。9月底前,印发《吉林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细则》,建立注重岗位业绩、遵循职业特点、突出实际贡献等综合因素的人才评价导向,探索开展医疗卫生行业职称评聘结合试点改革工作,研究制定重点向一线、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倾斜的、符合医疗卫生行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发展的新的人才评价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十三)继续开展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试点。争取为我省国家重点贫困县和2个省级贫困片区的72所乡镇卫生院新增84个特设岗位。继续推进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建立10个省级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实施吉林省青年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培养项目。(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七、稳固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制度
(三十四)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16年,全省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45元,新增部分用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落实不低于40%的村医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补助资金。探索开展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试点。(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三十五)健全分工协作机制。落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职责,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服务质量。联合开展项目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资金拨付挂钩。加强项目进展监测评价,严格项目资金监管。(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三十六)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在全省开展健康教育巡讲,制作投放2部健康教育电视公益广告。继续实施妇幼健康行动计划,推进免费婚检服务项目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启动实施流动人口健康促进行动计划,全面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完善中医药健康服务体系,建设6个中医药特色老年健康中心。(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残联负责)
(三十七)推进基层计生服务机构与妇幼机构整合。按季度调度各地整合进展情况,指导已完成机构整合地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整合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流程,实现优势互补、融合发展。(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负责)
八、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
(三十八)统筹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积极争取国家 “十三五”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项目,统筹推进省、市、县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强化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和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统筹建设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业务应用系统,推动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网信办、省统计局参与)
(三十九)继续开展信息惠民工程。扩大居民健康卡发行应用范围,引导大中型医院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展预约挂号、远程医疗、健康管理等业务,推进惠及全民的健康信息服务和智慧医疗服务,改善患者就医体验。(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网信办、省统计局参与)
九、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
(四十)落实社会办医政策。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要求,完善地方配套政策,组织开展督查和整改。进一步推动社会办医政策落实,对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予以审批,不做布局限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合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参与)
(四十一)稳步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落实《吉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吉卫联发〔2015〕38号),规范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管理,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督促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落实方案。组织在医疗集团、医疗联合体内执业的医师实施备案。(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
(四十二)贯彻实施中医药发展规划。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6〕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医药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6〕10号),加快推动规划实施和政策落实,积极促进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和中医药健康服务业可持续发展。(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十三)积极促进医养结合融合发展。印发《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强医疗卫生与养老资源有机整合,从设施布局、服务管理、队伍建设、政策扶持等方面推进医养结合,实现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加大政府投入,对符合养老机构设立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给予适当支持。启动长春市、通化市全省医养结合综合试点工作。鼓励各地探索推动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省商务厅参与)
(四十四)探索推进发展医疗旅游。鼓励各地依托地域特色优势,加快发展健康医疗旅游项目。发展以中医药文化和养生体验为主题,融中医观光、疗养康复、会展节庆、中药材科考与旅游于一体的中医药健康旅游。(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十、加强组织领导
(四十五)强化责任落实。各地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领导,把医改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各级医改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及时解决医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协同配合,细化措施、推动落实。(省医改办、各地政府负责)
(四十六)加强督导检查。健全完善医改常规监测机制,实现动态监管。加强重点工作督查,年内开展2次全省性医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督查。强化督查结果运用,完善以奖代补和责任追究机制。(省医改办、省财政厅、各地政府负责)
(四十七)加强医改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医改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力度,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合理预期和就医行为。结合实际,强化经验总结,努力提炼可复制推广的改革模式。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医改,为顺利推进改革创造良好舆论环境。(省卫生计生委、省委宣传部、各地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