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印发《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07-08    浏览次数:2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规范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原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经2014年5月28日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6月11日

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原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以下企业标准,应当向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并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上海市地方标准的;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上海市地方标准的。

  在没有统一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前,现行有效的国家食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视为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形。

  与食品安全无关的内容和指标,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范围。

  第三条[主管部门]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本市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企业标准的备案。

  第四条[市区分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新食品原料、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婴幼儿食品)、生食水产品、乳及乳制品、保健食品、辐照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以下简称“特殊食品”)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辖区一般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第五条[人员要求]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指定专门部门,并配备专职专业人员开展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配备专职专业人员开展辖区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恪尽职守,保守商业秘密。

  第六条[组织管理]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保障情况、基本设施、人员资质、技术能力、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培训和考核。

  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基本设施、人员资质、技术能力、管理水平等提供保障。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备案申请]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企业标准备案。

  集团公司或者连锁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公司统一的企业标准,可以由集团公司或者连锁公司总部,或者授权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以及注册地址。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企业名称及注册地址。

  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未制定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企业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经委托方或者授权方书面同意后,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本办法备案。

  同一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生产地不在本市同一行政区域的,应当向实际生产地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企业标准备案。但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第八条[企业标准的基本要求]申请备案的企业标准除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等技术要求;

  (二)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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