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本是价格的基础。成本调查监审既是深化价格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价格改革的基础环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成本调查监审工作在价格改革中的重要性,加强成本调查、规范成本监审,全力推进价格机制改革步伐。根据中央、省关于价格机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成本调查监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成本监审原则,切实增强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
(一)强化成本监审在政府制定价格中的服务监管职能。按照价格改革的要求,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这些价格事关国计民生,制定和调整必须严格依法开展成本监审,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要强化成本监审在价格管理中的底线意识,严格执行《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16年版)》,凡是纳入成本监审目录的未经成本监审不得调定价。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将成本监审结论作为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依据,依法定价,科学定价。
(二)做好重点价格改革领域的成本监审。围绕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继续加大对电价、水价、天然气价格等方面的成本监审力度,确保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适应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扎实做好农业水价成本监审相关工作。围绕上学难、看病贵、住房难、行路难等民生热点问题,继续加大对教育收费、医疗服务、保障性住房、交通运输、景区门票等方面的成本监审力度。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价格改革推进计划和具体价格调整安排,制定成本监审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充分发挥成本监审在价格管理中的服务监管职能,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人民群众。
(三)指导开展管理权限下放和调整项目的监审。2015年版《四川省定价目录》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调整和市、县人民政府下放了大量定价权,成本监审随定价权一并调整和下放。要加快制定全省性重点行业成本监审规范性文件,加大对地方和相关部门成本监审的工作指导。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 “谁定价、谁监审”的原则,明确成本监审责任主体,有效协调区域监审力量,提升工作能力,按计划推进成本监审工作,确保成本监审“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二、强化农产品成本调查,充分发挥在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
(一)全面落实国家调查任务。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是价格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家在坚持推进农产品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的同时,明确必须坚定不移地确保口粮绝对安全,农产品成本调查在其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适应国家关于调整改进“黄箱”支持政策、逐步扩大“绿箱”支持政策实施规模和范围的总体思路措施,做好农产品常规调查、直报调查、专项调查及预测工作。要进一步完善调查体系,调整优化调查样本,创新调查方式。要树立农产品成本调查质量意识,确保调查数据准确、及时,调查分析有理有据,为政府制定农产品价格、补贴和储备等农业政策提供重要支撑。
(二)拓宽特色农产品调查范围。各市、州要结合区域特色开展优势特色农产品成本收益调查,鼓励有条件的县开展农产品全品种成本调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积极开展农业合作社等集约化、规模化生产模式下的农产品成本调查。加强对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农副产品的应急调查,及时分析成本变动对价格的影响程度、波及范围,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和措施。
(三)加强调查成果的转化运用。拓展农产品成本调查的广度和深度,围绕粮食最低收购价格、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等政策,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着力提高成本调查数据质量,提升数据综合分析和形势研判能力,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化建议,发挥农产品成本调查作为政府制定农产品价格、农业补贴政策的重要支撑作用。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成果的转化运用,注重调查报告的时效性和实用性,根据调查品种、项目、内容等情况,形成“小报告、短报告、快报告”等灵活、有效的专题报告,并及时发布,积极发挥好农产品成本调查引导农户生产经营、促进消费者理性消费的作用。
三、深化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调查,积极引导经营者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
(一)提高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调查质量。继续做好国家和省安排的钢材、水泥、煤炭和城市供水、污水、旅游景区门票等商品和服务成本调查,扩大调查覆盖面,优化调查样本企业,完善调查指标体系,提高调查时效,及时核算并发布社会平均成本、利润水平等成本信息,引导经营者加强成本约束、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结合国家和省出台的降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有针对性地选择企业开展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和收益情况调查,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政策评价提供成本依据。区分不同项目类型,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成本测算,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价格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二)依法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市场调节价格项目开展成本调查。发挥成本调查在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对放开后社会反映强烈、价格涨幅过大的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依法开展收入和支出调查,建立约谈机制,引导经营者依法、合理行使定价权,防止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针对垄断和暴利行为开展成本调查,依法对暴利、低价倾销和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处罚中的成本进行确认,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放开品种的成本调查数据作为价格改革政策效能评估的基础依据。加强对民生领域商品和服务成本调查,通过成本收入结构调查和价格监测,及时发现价格异常变动的苗头,增加价格调控预见性和针对性。
(三)依法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和定调价成本调查。按照未纳入成本监审目录的政府定价项目在定调价前应当加强成本调查的要求,依法开展定调价成本调查。加强对成本监审历史数据信息的统计分析和行业性指标的专项调查,以成本为基础全面了解掌握行业经营发展状况、成本构成和收益结构情况,为价格决策储备必要的数据依据,为确定相关行业指标标准、完善行业成本监审办法提供重要依据。
四、创新开展成本调查监审,建立健全成本价格监管机制
(一)建立成本动态监控制度。加快成本工作职能转变,夯实成本调查基础,有效发挥成本监管职能。进一步完善政府制定价格项目定期监审制度,建立价格政策执行期内价格项目年度成本变化报告制度,建立政府定价项目建设期内建设成本费用年度报送制度,逐步形成政府定价项目事前事中事后成本监管体系。完善价格调整机制,以成本为基础逐步形成能够及时反映价格变动因素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二)推动成本调查监审方式创新。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建立成本监审专家咨询制度,进一步提高成本监审的科学性。规范经营者提请调定价成本审核行为,推行经营者拟提请成本审核示范文本格式。鼓励经营者自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价格成本核算。推行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成本核算。探索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联合调查监审工作机制,整合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力量,形成调查监审工作合力。适时组织全省范围的交叉监审,逐步形成高效、科学的监审体系。
(三)建立健全成本信息公开制度。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以合理引导消费和要素流动、协调经营者与消费者利益关系为切入点,完善重点行业成本统计制度,探索建立社会平均成本公布制度。研究制定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经营者成本公开制度,制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结论公开的具体办法,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利用农产品成本调查网络优势,研究建立主要农产品成本调查数据公开制度。探索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调查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成本调查结果和监审结论的公开,引导和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到2017年,成本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基本形成信息公开常态化。
五、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切实增强服务发展改革的能力和水平
(一)完善成本调查监审政策办法体系。加快推进成本调查政策办法体系建设,配合《价格法》修订,广泛开展成本监审立法调研,及时提出修订《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令第221号)意见。研究制定省内短途管道运输、城市管道燃气、地方电网居民生活用电、公立医院医疗服务等行业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或指导意见。到2017年,重点行业成本监审办法体系基本形成。
(二)建立统一有序的成本调查监审工作机制。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在2016年底以前制定和完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则,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程序,确保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落到实处。强化成本监审结论的使用,在召开价格听证会时应向听证代表公开成本结论,在制定价格文件中应明确开展定期成本监审和经营者按规定公开成本信息、提供年度财务成本资料等事项。相关部门在制定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财政补贴、保险、储备等政策时应当以成本调查结果为重要依据。
(三)加强成本机构和队伍建设。价格管理权限调整下放后,市县两级的成本调查监审任务将更加繁重。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适应价格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成本调查监审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实和加强工作力量,人员流动坚持先进后出,确保有机构干事、有人干事、能干成事,确保能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探索建立省市县和市县联合监审机制,合理调配监审力量,稳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力量,有效缓解监审力量不足的问题。要进一步稳定农产品成本调查户,培养一批年富力强、有知识有技术懂管理的农调户带头人。要加大成本调查监审业务培训力度,加强成本工作重大问题的理论学习与研究,进一步提升成本机构和队伍的综合业务能力。
(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系列文件精神,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要进一步扎紧制度“笼子”,严格执行成本监审集体审议制度,完善监审工作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反馈制度,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