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11    浏览次数:1

各市级预算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深化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监察局

  2014年6月27日

 

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深化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提高公务卡使用率,严格控制现金支付,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依据本市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对市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落实本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情况实施的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所有的,可以用于本单位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个人信用卡。

  第四条 公务卡用于公务支出的报销范围包括办公用品、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各预算单位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应严格按《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五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市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工作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职 责 分 工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办法、设计考核指标,实施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工作,并会同市监察局定期向市级预算主管部门通报考核结果。

  第八条 市监察局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要求,对公务卡制度实行情况进行监督,将公务卡使用考核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对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工作不力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对公务卡使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第九条 预算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全面指导、推进和监督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完善本部门、本单位公务卡管理工作规程,对公务卡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第十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市各项公务卡管理制度规定,科学制定本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和报销工作流程,严格控制单位现金支出,确保财政资金公开、透明、规范运行。

第三章    考 核 指 标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开卡率、报销率和现金率等。

  第十二条 开卡率主要用于考核预算单位公务卡开卡覆盖率(开卡率=预算单位开卡人数/预算单位在职人数)。根据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预算单位原则上应为本单位办理公务业务的在职员工每人办理一张公务卡。

  第十三条 报销率主要用于考核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后,公务支出采用公务卡报销的比率〔报销率=预算单位年度公用经费中公务卡报销总额/预算单位年度公用经费总额-年度公用经费转账总额〕,以反映预算单位公用经费采用公务卡结算的情况。

  第十四条 现金率主要用于考核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后,公务支出中现金提取和使用的比率〔现金率=现金提取总额/(现金提取总额 公务卡报销总额)〕,以反映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经费中现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指标值由财政业务处理平台根据预算单位当年预算执行数据和设定的考核期间自动生成。

第四章    考 核 方 式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采取预算单位考核和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将开卡率、报销率和现金率按部门和按单位分别排序的方式实施考核。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考核是指分部门将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开卡率、报销率和现金率按从高到低顺序排列,并分别与本部门开卡率、报销率和现金率的平均数进行比较。

  第十八条 预算主管部门考核是指将市级所有预算主管部门的开卡率、报销率和现金率按从高到低顺序排列,并与市级所有预算主管部门的开卡率、报销率和现金率的平均数进行比较。

第五章    考核结果管理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结果实施定期反馈和年底通报制度。

  第二十条 预算年度期间,市财政局定期(按季或按半年)将按部门、按单位生成的公务卡使用考核情况反馈给各部门。对于考核指标数低于市级平均数(或部门平均数)的部门(或单位),由各部门、各单位认真总结、分析原因、完善措施,进一步推进本部门、本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终了,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将年度公务卡使用考核情况向各部门实施通报。对于年度考核指标数低于市级平均数的部门,应由相关部门提出完善措施报市财政局和市监察局。

  第二十四条 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中发现的预算单位未按本市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及违反相关财经纪律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情况纳入本市惩防体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重要指标进行考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监察局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财政局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管理要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公务卡管理考核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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