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新建高耗能项目能效准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09    浏览次数:1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要求,控制本市能源消费总量,进一步加强本市新建(含扩建,下同)高耗能项目的节能评估、评审和审查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耗能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六大高耗能产业领域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行业的中类、小类及产品具体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二、工作目标

  在符合上海城市发展定位和产业准入的前提下,从严控制新建高耗能项目准入,确保新建高耗能项目的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增长。

  三、能耗国际先进水平确定原则

  (一)《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2014版)》中收录的相关高耗能行业产品(工序),按表格中对应的国际先进值确定其单位产品能耗国际先进水平(详见附件1)。

  (二)《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2014版)》未收录,但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或上海市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包含高耗能项目产品(工序)的,暂按相关标准中最优的先进值确定其单位产品能耗国际先进水平(详见附件2)。

  (三)《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2014版)》以及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或上海市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均尚未列入的高耗能行业产品,节能评审机构应查阅相关文献并暂按文献资料相关数据确定该单位产品能耗的国际先进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能耗准入体系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断完善本市高耗能项目相关单位产品能效指南和能耗限额地方标准,新建高耗能项目的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按国际先进水平确定。

  (二)从严落实高耗能项目能效准入审查

  项目建设单位应不断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能评制度,购置的用能设备须达到一级能效标准。节能评估机构应遵循专业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操作性原则,对照高耗能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对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节能评审机构在节能评审报告中须将项目单位产品能耗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进行对标分析,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对于按查阅的文献资料确定单位产品能耗国际先进水平的,应及时向市相关行业节能管理部门反映,便于动态修订相关标准或指南。节能审查机关应根据评审意见,对高耗能项目从严把关;凡是该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未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一律不得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三)加强高耗能项目的计量监测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06)要求配备和管理计量器具,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须按要求加装能源计量器具。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管,督促用能单位按期整改。

  (四)加强高耗能项目的监督检查

  节能审查机关应重点加强高耗能项目能评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组织对节能审查意见实施情况进行验收。节能监察机构应加强对高耗能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监察,发现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而开工建设、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应及时报告节能审查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2014版)》(摘编)
  2、部分高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国标、行标及地标目录(摘编)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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