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为迎接国家有关部委考核我省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等13部委《关于开展2016年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发改粮食〔2016〕142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皖政秘〔2016〕9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根据国家有关部委规定的考核指标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6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去年考核各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对原考核计分细则进行优化调整,形成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14个重点考核事项的30项指标,具体细化为62个年度考核目标任务。
二、考核方法
省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考核评分表,精心组织考核,采取各市自查、省考核部门复核、联席会议审定的方式进行评分。省考核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对各市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分项考核评分,满分为100分。
(一)各市自查。各市政府对2016年度粮食安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存在问题进行自查自评,于2017年2月25日前向省粮食安全考核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自查报告,并随文附表格一式18份,提供佐证资料及相关依据一式2份。
(二)部门复核。省考核部门于2017年3月10日前,向省粮食安全考核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各市考核得分情况(包括得分、扣分理由)和考核情况说明。
(三)会议审定。省粮食安全考核联席会议及时汇总、分析、研究各市考核得分情况,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皖政秘〔2016〕93号)要求,向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报告考核结果。
三、考核要求
(一)认真组织自查。各市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围绕年度考核目标任务,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客观真实全面反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加强审核把关。省考核部门要紧紧围绕《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要求,对提供分值依据、数据采集渠道、辅助材料等进行审核,实事求是反映考核结果。
(三)严肃工作纪律。考核结果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各市粮食安全责任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发挥好目标考核作用。严禁弄虚作假、瞒报虚报和打关系分、人情分。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问责。
联系人:魏清松;联系方式:0551-62870683。
附件: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5日
附件
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考核内容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指标
年度考核目标任务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部门
配合部门
一、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29分)
(一)保护耕地(11分)
1.落实耕地保护制度(3分)
(1)耕地保有量
2.0
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不低于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的得1分;行政区域内年度补充耕地面积不低于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的得1分。
省国土资源厅
省农委
(2)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1.0
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考核指标的得1分。
2.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建立监测网络(5分)
(3)编制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规划或方案;建立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和网络
2.5
市编制有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规划或方案的得1.5分;市级农业行政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监测机构的得0.4分;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监测网络的得0.3分;编制发布本行政区域年度耕地质量监测报告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
省农委
省国土资源厅
一、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29分)
(一)保护耕地(11分)
2.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建立监测网络(5分)
(4)安排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资金;安排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建设资金
2.5
市每年安排地方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得1.2分,否则不得分;在此基础上,每年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增量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
市每年安排地方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建设的得0.6分;在此基础上,每年地方财政专项资金有增量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
省财政厅
省农委
省国土资源厅
3.耕地质量等级情况(3分)
(5)提升耕地质量等级
3.0
耕地质量等级与上一年持平的得2.7分;等级提高的得3分;等级降低,每降低0.1个等级,在2.7分基础上扣0.9分,扣完为止。
省农委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18分)
4.粮食生产科技水平(3分)
(6)主要粮食作物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到位率;主要粮食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
3.0
粮食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应用到位率达到95%的得1.5分,每减少2个百分点,扣0.5分,低于90%不得分。
达到当年省里提出的小麦、水稻、玉米三种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发展指标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
一、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29分)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18分)
5.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5分)
(7)粮食种植面积
3.0
全市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前年平均水平以上的得3.0分;低于前五年平均水平,每减少1个百分点(小数点自动进位,下同)扣1分,扣完为止;低于前五年最低水平的不得分(符合国家规划要求的政策性调减除外)。
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
省统计局
(8)粮食总产量
2.0
全市粮食产量稳定在前五年平均水平以上的得2分;低于前五年平均水平,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低于前五年最低水平不得分(符合国家规划要求的政策性调减,以及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的除外)。
6.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建设
(2分)
(9)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建设
2.0
市财政安排资金支持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建设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省财政厅
省农委
一、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29分)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18分)
7.建设高标准农田(3分)
(10)建设高标准农田
3.0
按完成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比例打分。即项目按规定通过验收,且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完成验收阶段信息报备的建设任务占年度建设任务的比例得分,满分3分,超额完成任务不另加分(公式:完成任务/年度下达建设任务×3=最后得分)。
省国土资源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
省农委
8.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建设(5分)
(11)开展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1.5
市级领导动员部署并参加农田水利建设的得0.6分,各级成立组织领导机构、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得0.3分,制定年度工作指导意见或方案、明确部门分工的得0.1分,市与县签订责任书的得0.1分;当年新建或改造小型水利工程“两证一书”全覆盖的得0.3分,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和奖惩约束激励机制的得0.1分。
省水利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农委
一、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29分)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18分)
8.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建设(5分)
(12)持续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
1.8
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市级的得0.6分,及时足额落实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市财政配套、其他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地方配套投入的得0.3分,落实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整合任务的得0.3分,制定农田水利建设金融支持或税收优惠、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政策的得0.3分,设立市级财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专项经费的得0.1分,足额落实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经费的得0.2分。
省水利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农委
(13)加快推进农业节水重大工程等农田水利建设
1.7
国家重大农业节水工程项目建设当年中央投资计划完成90%以上的得0.6分,如期完成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年度任务的得0.3分,其他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年度目标任务的得0.4分,完成年度指标新增农田有效灌溉面积的得0.1分,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的得0.1分,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年度考核目标的得0.2分。
省水利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农委
二、保护种粮积极性,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提高种粮比较收益,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不出现卖粮难问题(13.5分)
(三)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8分)
9.完善与落实粮食财政扶持政策
(5分)
(14)加大对粮食生产、流通的政策扶持
2.0
市级财政安排扶持粮食生产、流通专项资金,比上年增加10%以上(含)的加2分,增加5%以上(含)的加1.5分,增加5%以下的加1分,不增加的不加分。比上年减少5%以下的减1分,减少5%以上(含)的减1.5分,减少10%以上(含)的减2分。
省财政厅
(15)出台粮食相关补贴发放制度办法,严格执行国家粮食相关补贴政策,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
1.5
市级政府或其他部门出台粮食相关补贴发放制度办法的得0.5分,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补贴,没有出现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等违规行为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省农委
省粮食局
(16)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粮食补贴资金
1.5
市级财政从市级预算直接安排粮食相关补贴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
二、保护种粮积极性,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提高种粮比较收益,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不出现卖粮难问题(13.5分)
(三)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8分)
10.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及社会化服务体系
(3分)
(17)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种粮大户及粮食类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数量
1.0
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扶持种粮大户及粮食类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在此基础上,每年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种粮大户及粮食类新型经营主体数量有增量的,分值相应增加0.5分,无增量的不加分。
省农委
省财政厅
(18)财政支持粮食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的资金规模
1.0
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粮食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在此基础上,每年市县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增量的,分值相应增加0.5分,无增量的不加分。
省财政厅
省农委
(19)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程度考核
1.0
完成年度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任务、达到当年发展指标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省农委
二、保护种粮积极性,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提高种粮比较收益,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不出现卖粮难问题(13.5分)
(四)抓好粮食收购(5.5分)
11.执行收购政策,安排收购网点
(3.5分)
(20)执行粮食收购政策,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严防出现农民“卖粮难”,维护正常粮食收购秩序,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2.0
完成年初下达的粮食收购目标建议数,得0.5分,完成100%-80%得0.3分、80%-50%得0.2分,50%以下不得分;严格执行粮食收购政策,以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和地方粮食收购和质价政策,让农民卖“明白粮”,得0.5分,被省政府通报或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每次扣0.2分,同一事件不重复扣分,没有通过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宣传扣0.1分,没有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扣0.1分,扣完为止;采取具体措施鼓励和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的,得0.5分,没有政策支持的扣0.25分,没有资金支持的扣0.25分;推进综合执法对市场进行严格检查,并按照“四个共同”要求,做好粮食收购监管工作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省粮食局
省工商局
农发行安徽省分行
二、保护种粮积极性,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提高种粮比较收益,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不出现卖粮难问题(13.5分)
(四)抓好粮食收购(5.5分)
11.执行收购政策,安排收购网点
(3.5分)
(21)根据粮食生产布局和交通条件,合理设立粮食收购网点,方便农民售粮
1.5
按要求落实并向社会公布政策性粮食收购库点的得0.3分,没按要求申报库点的扣0.1分,没有公布库点名单的扣0.1分,没有及时启动收购的扣0.1分;收购网点向重点产粮区倾斜,方便农民售粮,积极解决仓容不足问题,没有出现区域性“卖粮难”的得1分,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卖粮难”每次扣0.5分,没有解决仓容不足措施和办法扣0.5分;收购企业对售粮农民提供便民服务的得0.2分,没有采取预约预检、开辟绿色通道收购扣0.1分,没有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手册》扣0.1分。
省粮食局
省发展改革委
二、保护种粮积极性,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提高种粮比较收益,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不出现卖粮难问题(13.5分)
(四)抓好粮食收购(5.5分)
12.组织落实收购资金(2分)
(22)落实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贷款
1.0
主动协调农发行安排政策性粮食收购贷款,满足企业收购需要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因政策性收购资金不及时到位出现“打白条”,出现企业挤占挪用政策性收购资金现象但政府不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化解的,不得分。
省粮食局
农发行安徽省分行
(23)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对因特殊情况出现区域性“卖粮难”的,能够及时出台调控政策、组织资金收购,并落实风险补偿措施
1.0
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的得0.5分;当出现不完善粒超标、重金属含量超标等突发问题、特殊情况,多元收购主体收购积极性不高时,地方政府出台调控政策并安排好收购,解决区域性卖粮难问题的,得0.5分。
省粮食局
三、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12.5分)
(五)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
(5.5分)
13.仓储物流设施建设(2.5分)
(24)加大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力度,满足粮食储运需要
2.0
据实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省财政补助资金项目,项目符合规划,并按时报送建设进度得1分,按时完成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省财政补助仓储、物流设施项目建设任务,项目管理规范、建设质量良好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省粮食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25)支持粮食新型经营主体粮食整理烘干设施建设
0.5
市政府有政策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粮食整理烘干设施建设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省粮食局
14.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与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
(2分)
(26)积极推进“智慧皖粮”粮食仓储设施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建设,提升行政管理部门和涉粮企业信息化水平
2.0
重视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组织领导健全,“智慧皖粮”建设协调统筹推进有力得0.5分;信息化项目申报、招投标、项目建设管理良好的得0.5分;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建设任务、按时报送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建设效果良好的得1分。
15.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1分)
(27)宣传贯彻落实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制定并实施本地区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措施
1.0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出台本地区粮油仓储设施保护措施的得0.6分;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本地区粮油仓储设施保护措施,未发现违规行为的得0.4分。
三、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12.5分)
(六)管好地方粮食储备(7分)
16.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5分)
(28)落实地方储备粮规模计划
1.0
市县储备粮库存数量达到省下达计划的得0.7分;市县储备食用植物油库存数量达到省下达的计划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
省粮食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29)做好储备粮管理工作,确保储备粮常储常新
2.0
以政府名义出台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得0.3分,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责任承诺书的得0.3分,制定市县储备粮油轮换办法的得0.3分,建立储备粮管理制度、创新储备粮管理机制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完成省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得0.3分,下达市县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并完成任务的得0.4分,未完成任务按照比例扣分,扣完为止。
三、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12.5分)
(六)管好地方粮食储备(7分)
16.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5分)
(30)完善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制度,做好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工作;开展“星级粮库”创建,提升粮库规范化管理水平
2.0
制定出台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的得0.7分,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规范的得0.6分;创新管理举措,积极开展“星级粮库”评定、申报,提升粮库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得0.7分。
省粮食局
17.落实储备费用、利息补贴和轮换补贴(2分)
(31)制定并落实地方储备粮费用、利息和轮换价差补贴制度办法
2.0
制定地方储备粮保管利息、费用补贴制度或办法,并落实到位的得1分,没有完全落实的相应扣分;落实储备粮轮换差价补贴,建立轮换风险准备金制度的得1分,没有落实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和轮换差价补贴,且影响储备粮收购、保管、轮换的不得分。
省财政厅
省粮食局
四、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26分)
(七)保障粮食市场供应(5.5分)
18、粮油供应网络建设;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完善粮食应急预案、粮食应急供应、加工网点及配套系统建设;落实成品粮油储备(3.5分)
(32)健全粮油供应网络,推进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
1.5
加大粮油供应网络建设投入,合理组织调度粮源,未出现粮食价格异常波动的得1分;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购销轮换采取联网方式公开竞价交易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省粮食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33)制定市级粮食供应和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建设粮食应急供应体系
1.0
出台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并组织过培训和演练的得0.3分;应急网店达到规定的数量,对上报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急配送中心、应急加工企业和储运企业,按照《粮食应急网点参考标准》实施达标建设,达标率达到上报数量的70%以上的得0.3分,数量不符合要求的扣0.2分,达标率不符合要求的扣0.1分;“堡垒型”应急网点建设达标的得0.2分;市政府将应急网点建设纳入政策扶持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34)落实大中城市成品粮储备要求,增强市场调控能力
1.0
合肥、淮南市按10天、其他设区市按7天市场供应量建立成品粮储备的得0.5分;按要求建立成品油储备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四、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26分)
(七)保障粮食市场供应(5.5分)
19、开展粮食产销合作(0.5分)
(35)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
0.5
粮食产区与销区(含外省区市)签订产销战略合作协议,建立稳固的产销合作关系得0.3分;出台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发展具体政策措施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省粮食局
20.军粮供应管理与应急保障(1.5分)
(36)确保全年军粮供应及时、数量充足、质量安全,确保军粮财务资金安全、保密安全;军供应急设施齐全、应急体系完善、应急能力增强,顺利完成部队应急保障任务
1.5
,
全年军粮质量、财务资金、保密工作安全的得1.0分,辖区军供站点每出现一次质量指标不合格,每发生一次财务资金或保密工作问题的,分别扣0.2分。如发生重大质量、资金、保密问题的,此项得0分。按要求完成军供应急保障任务的得0.5分:按时完成军供网点建设任务的得0.1分,军粮应急队伍、应急保障设施、应急预案齐全、开展应急演练的得0.4分,每少完成一项,扣0.1分;不能顺利完成部队应急保障任务要求的,此项得0分。
四、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26分)
(八)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6.5分)
21.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4分)
(37)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督检查,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1.0
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协调监管机制的得0.2分;夏秋季粮食收购期间同步开展收购检查有具体举措的得0.4分,对媒体披露或群众举报向售粮农民“打白条”、出现“卖粮难”等问题,经查实并予以解决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
省粮食局
省工商局
(38)加强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性粮食有效投放市场
1.0
市有关部门建立“出库难”和超期储存等粮食定向销售监管机制的得0.3分;媒体披露或群众举报“出库难”等问题经查实并得到解决的得0.3分,执行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有具体举措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
(39)加强粮食库存检查,夯实粮食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增强粮食区域调控能力
1.0
执行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具体检查方案的得0.3分;依法依规完成检查方案规定的工作任务的,得0.3分;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到位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
四、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26分)
(八)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6.5分)
21.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4分)
(40)开展粮食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1.0
开展“红盾护农”工作的得0.3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等行为开展监督检查、查办案件的得0.4分;配合粮食部门开展相关执法检查工作的得0.3分。
省工商局
省粮食局
22.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工作(2.5分)
(41)做好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工作,实施分类分级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推进依法管粮
2.5
制定年度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工作具体方案的得0.3分;利用多种宣传方式加大宣传,提升诚信评价社会影响力的得0.3分;按照要求及时完成守法诚信评价各阶段工作任务的得0.5分;评价结果客观公正且做到全覆盖的得0.5分;积极推进诚信评价信息化,评价结果与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互联互通的得0.4分;注重评价结果运用,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类分级监管,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有效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能的得0.5分。
省粮食局
省工商局
四、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26分)
(九)加强粮情监测预警和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把关(3分)
23.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3分)
(42)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稳定统计人员队伍,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1.0
落实粮食流通统计职能,在人员配备、培训和经费等方面有保障的得0.2分,无专兼职统计人员扣0.1分,未对下级或基层进行统计培训扣0.05分,统计经费无保障扣0.05分;指导督促辖区内入统对象建立统计台账,并按要求上报统计报表的得0.2分,统计数据未按时报送的,推迟1天扣0.02分,直至扣完;建立城乡居民固定调查户,指导调查户建立台账并按时收集上报调查信息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按照要求报送收购进度、产购预测的得0.2分,收购进度少1次扣0.01分,产购预测未报送扣0.05分,扣完为止;统计数据真实可靠,未出现差错,按要求报送统计分析材料的得0.2分,出现1次错误扣0.01分,统计分析少1次扣0.01分,直至扣完。
省粮食局
省统计局
四、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26分)
(九)加强粮情监测预警和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把关(3分)
23.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3分)
(43)严格进口地方储备粮食调运管理,健全进口地方储备粮食疫情防控制度,有效防控进口地方储备粮疫情
1.0
存在未经口岸、所在地及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同意,擅自调运进口粮食或将进口粮食调运至非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生产、加工、存放地点的扣0.3分,否则得分。
按照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建立进口粮食质量管理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并能够有效开展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
按照要求开展疫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有效防控进口粮食疫情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
安徽出入境检疫检验局
(44)建立粮食价格监测点,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和分析,发布粮食市场信息
1.0
建立粮食市场价格信息监测直报点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定期准确报送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分析材料的得0.4分,错报、迟报、漏报一次扣0.02分,扣完为止;定期发布粮食市场信息的得0.3分,每月不少于一次,少发布一次扣0.03分,扣完为止。
省粮食局
省统计局
四、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26分)
(十)培育发展新型粮食市场主体(11分)
24.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主食产业化龙头企业(11分)
(45)建立粮食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粮食产业,培育辐射范围广、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
2.0
市政府对发展粮食产业化有政策扶持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发展特色粮食产业,延伸产业链条,增强粮食产业实力并且完成粮油工业总产值目标任务的得1分,未完成目标,减少10%(含)以内的,扣0.2分,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省粮食局
(46)建设并完善“主食厨房”产业体系
3.0
积极培育主食产业,增加主食产品,提升市场占有率,新增一个主食加工企业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完成“主食厨房”网点建设目标数的得2分。未完成目标,每减少10%(含)以内的,扣0.4分,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47)扩大“放心粮油”覆盖面
3.0
市政府制定推动“放心粮油”工程具体扶持政策得0.5分,安排财政资金用于“放心粮油”质量管理得0.5分,否则不得分;完成放心粮油网点建设目标任务,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得2分,未完成目标任务,减少10%(含)以内的,扣0.4分,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省财政厅
四、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26分)
(十)培育发展新型粮食市场主体(11分)
24.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主食产业化龙头企业(11分)
(48)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推进国有企业土地变性确权
2.0
引入社会资本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有部署、有举措的得0.5分,企业整合重组有进展得0.5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稳步推进土地变性确权的得1分(确权90%以上1分,含90%,80%以上得0.9分,以此类推)。
省粮食局
(49)粮食产业园区转型升级
1.0
积极落实省粮食产业园区转型升级座谈会精神,有切实举措的得0.5分;制定园区转型升级推进方案并有进展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五、加强耕地污染防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和超标粮食处置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13.5分)
(十一)大力调整粮食结构
(4分)
25.发展专用品牌粮食(4分)
(50)优质专用品牌粮食品种面积比重
1.0
各市当年推广优质和专用水稻、小麦品种面积,占全市水稻和小麦作物播种面积70%以上的得1分,每减少2个百分点,扣0.1分,低于60%不得分。
省农委
省粮食局
农发行安徽省分行
(51)落实粮食品牌核心运营企业原料生产基地和订单
1.0
以企业与原料基地(或农户)签订生产合同为准,当年各市组织优质专用粮食生产原料基地与粮食品牌核心运营企业签订生产订单,实行粮食标准化生产面积比重,达到当年全省平均水平的得1.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
五、加强耕地污染防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和超标粮食处置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13.5分)
(十一)大力调整粮食结构
(4分)
25.发展专用品牌粮食(4分)
(52)推进金融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工作
2.0
以安徽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报表数据为准。年产粮食总产200万吨以上、市当年种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的担保贷款的户数不少于200户的得1分,每下降10%扣0.2分;80-200万吨市不少于100户的得1分,每下降10%扣0.2分;不超过80万吨市不少于50户的得1分,每下降10%扣0.2分。
按种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户40万元计算,年产粮食总产200万吨以上、市担保贷款金额达8000万元以上的得1分,每下降10%扣0.2分;80-200万吨市担保贷款金额达4000万元以上的得1分,每下降10%扣0.2分;不超过80万吨市担保贷款金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得1分,每下降10%扣0.2分。
省农委
(十二)加强源头治理(5分)
26.耕地土壤污染防治(3分)
(53)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开展耕地土壤质量监测
2.0
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得0.5分;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得0.5分;制定耕地土壤环境监测方案的得0.5分;实施耕地土壤环境监测方案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省环保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农委
五、加强耕地污染防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和超标粮食处置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13.5分)
(十二)加强源头治理(5分)
26.耕地土壤污染防治(3分)
(54)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和其他重点工业企业环境监管
1.0
重金属排放企业和其他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100%的,得1分;发现超标一次,扣0.1分,直至扣完为止。
省环保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农委
27.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2分)
(55)耕地土壤污染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
2.0
对主要耕地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进行调查监测及风险评估,并形成相应调查监测评估报告的得1分;制定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方案,并开展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试点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对于没有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任务的地区,该项目自动得1分。
省农委
省环保厅
(十三)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
(4.5分)
28.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做好超标粮食处置监管工作
(3分)
(56)落实地方政府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
1.0
认真执行国家、省超标粮食处置有关规定,做好超标粮食处置的得0.3分,落实属地管理并有效实施安全监管、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得0.4分;出台本地区超标粮食安全监管具体措施,明确各有关部门责任的得0.3分。
省粮食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农委
五、加强耕地污染防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和超标粮食处置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13.5分)
(十三)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
(4.5分)
28.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做好超标粮食处置监管工作
(3分)
(57)开展收获粮食的食品安全监测和质量调查,严防不合格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2.0
以粮食为原料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严禁使用不合格原料加工食品或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违规添加其他物质的得0.5分;食品经营单位(户)严格落实粮食产品的索证索票制度的得0.5分;加大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粮食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不合格粮食流入市场的得0.5分;开展原粮质量调查和监测的得0.5分。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粮食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农委
29.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质量监测机构建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及检验监测业务经费保障;库存粮油质量监管(1.5分)
(58)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监测机构建设,保障粮食质量检验检测费用,开展库存粮油质量监测和检查。
1.5
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组织机构健全,认真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举措,未发生粮食质量安全事件,政策性粮食抽检质量良好的得0.3分;粮食质量安全检测经费有固定保障,能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的得0.3分;完成下达的库存粮油质量监测和检查任务的得0.3分;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开展粮油质量监测和检查工作的得0.3分;对监测发现的不合格粮食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对检查出的质量管理问题进行及时整改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
省粮食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
六、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责任落实、人员落实
(5.5分)
(十四)落实工作责任(5.5分)
30.保障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落实保障措施;细化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5.5分)
(59)建立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细化考评细则
1.0
各市建立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分工的得0.5分;日常工作情况及时向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省粮食局
省农委等
(60)粮食和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明确,行政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0
市级粮食和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明确的得1分;行政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省编办
省财政厅
省粮食局
省农委
(61)落实市级粮食、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力量,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1.0
落实市级粮食、农业监督检查执法职责,落实专项资金,配备执法装备,建立健全市级政府对县级政府的责任追究机制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62)开展粮食安全宣传教育,推进粮食流通节粮减损
1.5
开展粮食安全教育,引导全社会形成健康、节约、文明行为的得0.5分;在党政机关开展节俭养德全民节约行动有实际成效并进行宣传报道的得0.5分;加工环节推广使用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新装备,有具体措施的得0.5分,否则相应扣分。
省委宣传部
省粮食局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