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工信委、工商局:
为保持茧丝供求总体平衡,维护收购秩序稳定,保护蚕农利益,确保茧丝绸行业平稳有序发展,国家商务部、工商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13年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3〕28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的精神和要求
稳步发展桑蚕业生产,规范蚕茧收购市场秩序,对我区茧丝绸业稳步发展意义重大。各地要在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以及商务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国桑蚕种、茧、丝产量预测和指导服务的通知》(商运字〔2013〕10号)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合理安排生产规模,加强桑园管理,加大病虫害防控力度,提前制订并完善应对旱涝等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努力做好2013年蚕茧生产的宏观指导和收购管理工作。
二、维护蚕茧收购市场价格秩序
根据茧丝绸业的发展态势,结合广西桑蚕生产成本和茧产销形势,自治区物价局、工信委联合下达了《关于2013年广西蚕茧收购指导价格的通知》(桂价格〔2013〕52号),制定了桑蚕鲜茧标准品(干壳量8.6克,上车茧率100%)无税收购中准价格每50公斤为1800元,上下浮动10%。各地行业主管、物价等相关部门要加强蚕茧收购期间的市场监测和信息发布服务工作,加强毗邻地区收购点蚕茧收购价格的协商与衔接,引导蚕农和鲜茧收购经营者正确认识茧丝产销和价格形势,维护蚕茧收购市场的价格秩序,稳定蚕桑生产规模。
三、规范蚕茧收购市场秩序
(一)做好鲜茧收购经营者的认定审核申报工作
各市工信委要根据本市蚕桑生产发展规划和布局,严格按照自治区工信委《关于做好2013年度鲜茧收购资格证认定和复审工作的通知》(桂工信轻纺〔2013〕35号)的有关规定,做好鲜茧收购经营者的审核上报工作,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上报。
(二)做好蚕茧收购市场秩序的监管
1.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蚕茧收购工作,切实加强蚕茧收购管理,维护正常收购秩序。各级工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进行全面清理,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未取得鲜茧收购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鲜茧收购业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和执法力度,积极配合各级工信、商务等部门维护蚕茧收购市场秩序;建立毗邻市、县工商部门区域监管协作机制,加强协调沟通,严厉查处无照收购、超范围收购蚕茧行为;严禁已取得经营资格的单位以租借、转让等方式,为未取得经营资格的单位提供蚕茧收购活动;要指导签订鲜茧收购订单合同的双方诚信履约,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收购市场稳定。各市有关部门要将本市有关工作开展情况于2014年1月5日前报送自治区各对应部门。
2.各市要指导蚕茧收购单位做好蚕茧收购资金的筹措,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同时对蚕农要做好收茧服务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等级收购,按质论价,防止出现“打白条”和抬级抬价收购。
3.各市工信委、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蚕茧生产、收购和价格动态,及时分析市场形势,加强信息引导,帮助生产者、经营者正确把握市场动态,促进供求平衡,确保茧丝绸业健康稳步发展。对蚕茧收购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自治区工信委(区茧丝办)、工商局和物价局。
附件:关于做好2013年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3〕28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6月11日
附件:关于做好2013年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