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和“五职”矿长任职资格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04    浏览次数:1

  豫安监管办﹝2013﹞13号

 

 

 

各省属骨干煤炭企业,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煤炭监管部门,各有关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和“五职”矿长任职资格证管理,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任职条件

  凡拟担任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五职”矿长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男性,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能适应煤矿井下工作条件,具备深入现场检查、指挥生产的基本素质。

  (二)生产能力或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及以上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五职”矿长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三)生产能力或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以下煤矿的“五职”矿长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二、培训、考核和发证

  (一)培训组织。培训工作实行教考分离,由省局统一组织和实施,统筹安排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工作。根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的不同,培训班分三种形式组织:

  1.集团公司及所属区域公司、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安全资格证培训班,培训时间不少于80学时。

  2.煤矿正职矿长任职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培训班,培训时间不少于148学时。

  3.煤矿副职矿长任职资格证培训班,培训时间不少于122学时。

  (二)资格审查。学员报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由培训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1.身份证原件及彩色复印件。

  2.毕业证原件(学历证明)及彩色复印件。

  3.任命文件。

  4.煤炭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复印件。

  5.瓦斯等级鉴定批复文件(正职矿长培训学员和副职矿长培训学员出具)。

  6.主管单位出具的《培训报到通知书》。河南煤化集团、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郑煤集团、义煤集团、省煤层气公司、神火集团、国投煤炭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地煤集团等八家单位按隶属关系由集团公司对所属培训人员出具《培训报到通知书》;地方保留煤炭企业培训人员由所属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煤矿监管部门出具《培训报到通知书》。

  (三)培训管理。培训期间省局派专人对培训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监察,重点查看培训机构是否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授课、教师的授课质量以及学员的出勤率是否达到规定。凡培训期间学员旷课两次以上(含两次)、请假超过三天(含三天)或冒名顶替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四)考试方式。培训期间,学员要按要求撰写学习心得,合格者方可参加考试。考试以机考形式进行理论知识考核,80分及以上为及格,考试不及格者不给予补考,需重新培训。

  (五)办证流程。培训班考核结束后,由培训机构向考核发证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集体研究审核通过后上网公告,颁发证书。

  三、资格证的变更、补发和年审

  (一)资格证的变更。以下情形可以进行资格证的变更:

  1.同一矿井内部副职矿长之间因调整分工职务发生变动的。

  2.同一矿井因企业性质或其他情况造成矿井名称发生变化的。

  除以上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形不得进行变更,需重新培训取证。变更资格证时,持证人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20日内向考核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2)任命文件;(3)两寸彩色照片两张;(4)煤炭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复印件;(5)瓦斯等级鉴定批复文件。(6)变更申请表(见附件)。

  (二)资格证的补发。证书遗失或损毁的,持证人须立即登报声明,并向考核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出具企业主管部门证明(按照隶属关系,由省属骨干煤炭企业集团公司或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出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补发。

  (三)资格证的年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和“五职”矿长任职资格证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以笔试形式进行理论知识考核,由省局每年统一组织进行,不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者资格证作废。

  四、监督和管理

  (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五职”矿长在资格证到期前至少提前两个月应当参加培训;新任命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五职”矿长要先取证后上岗,确保无缝交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五职”矿长未持证上岗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煤矿发生死亡事故的,对正职矿长暂扣其任职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对副职矿长暂扣其任职资格证。待事故调查结果发布后,根据责任划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伪造、变造资格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资格证的,全省通报,且本人终身不得在河南省境内担任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五职”矿长职务。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加强全省煤矿“五职”矿长任职资格证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2011〕89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五职”矿长资格证变更申请表.doc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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