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经省政府同意的《2016年第四季度推进电力价格改革工作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完善趸售电价管理,保障购售双方合法权益,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10月1日起,四川省电力公司趸售给地方供电企业(含四川省电力公司全资及控股供电子公司)的电量,仍按地方供电企业实际销售结构进行分类结算,并对高峰、低谷电价上下浮动的电量据实核定,不得将不参与电价上下浮动的电量核定在内。核定工作由四川省电力公司市州分公司与地方供电企业共同完成,以此作为次年电价结算依据。
二、四川省电力公司市州分公司与地方供电企业对核定结果无异议后,达成当年电价结算协议。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达成协议的,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报我委协调或裁定。个别地方当年售电结构变动较大的,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报我委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三、四川省电力公司将年度全省趸售结算电价情况报我委备案。我委对用电结构相近而价格差异较大的,组织进行检查复核,以保障趸售结算电价公平合理。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9月30日
来源:资源和环境价格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