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04    浏览次数:1

黑政办发〔2016〕1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6日 

 

 

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民族工作形势发展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委委员制度,切实发挥好民委委员单位作用,经省政府批准,调整和充实了省民委兼职委员单位。

    一、调整后的省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名单

    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扶贫办、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地税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畜牧兽医局、省旅游局、省金融办、省国税局、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二、兼职委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在拟定政策法规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深入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民族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和特殊困难,支持、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促进民族地区与全省同步建成小康社会。

    (一)省委组织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干部政策,贯彻实施中央和省委有关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规定和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规划,定期研究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督促检查少数民族干部政策落实情况,切实抓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组织各级党校把学习民族理论、民族政策作为党校学员的必修课,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自觉性和能力水平。

    (二)省委宣传部: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及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宣传民族工作和各项民族事业的发展情况;正确把握少数民族宣传工作的导向,协调处理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系统发生的影响民族团结问题;检查、督促、指导对民族方面的宣传报道工作。

    (三)省委统战部:对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情况进行检查,对民族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提出政策性建议,为省委决策提供参考;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物,了解掌握其思想工作情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协调处理民族方面的重大问题,化解矛盾;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规划,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推荐工作。

    (四)省发改委:开展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研究,协助编制民族地区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经济运行中的特殊问题;支持兴边富民行动和扶持人口较少民族整体发展;支持民族地区重大项目建设并给予倾斜;指导和协调民族地区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经济、技术、人才交流合作;按照同等条件、优先扶持的原则,支持民族地区的企业技术改造、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生态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五)省工信委:指导和协助民族地区编制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支持民族地区特色产业、农副产品深加工产业发展,协调解决民族地区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要问题。

    (六)省教育厅:研究制定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的政策措施建议;统筹指导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检查指导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教学;督促检查少数民族教育法规执行情况,促进民族地区城乡教育公平、均衡发展;协调指导对民族地区教育援助,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发展中的特殊问题;支持帮助办好各级各类民族学校;采取共建等多种形式,支持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的建设和发展。

    (七)省科技厅:推动自主创新战略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施,加快民族地区科技进步;研究拟定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加大对民族地区科技投入力度,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科技发展中的特殊问题;统筹和优化科技资源在民族地区的配置,推动开展区域间科技合作;在实用技术的引进开发与推广、科普工作、科技人才和科技干部的培训培养、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等方面给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重点倾斜。

    (八)省公安厅:协调处理涉及民族方面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依法打击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协调处理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民族事务方面的有关问题;协调解决民族成份变更工作中有关特殊问题。

    (九)省民政厅: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组织管理、基层民主和社区建设、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以及区划地名、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的特殊问题。

    (十)省财政厅:拟定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政策及有关建议,积极支持我省民族自治地方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对民族地区的相关转移支付制度,指导齐齐哈尔市、大庆市财政继续履行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的责任。

    (十一)省人社厅:研究制定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政策和规划;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指导和协调民族地区人力资源开发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少数民族职工合法权益;在就业、劳动力培训、政策性安置等方面优先考虑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地区。

    (十二)省国土资源厅:解决民族地区在土地和矿产等资源开发、保护方面的特殊问题;在开发利用民族地区土地和矿产等资源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利益。

    (十三)省环保厅:协调和指导编制民族地区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协调指导民族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监督管理民族地区环境污染防治;组织对民族地区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点经济社会发展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对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以及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民族地区重大环境问题,推进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

    (十四)省住建厅:指导民族地区城乡规划编制实施、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及危房改造工作;研究民族地区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和协调民族地区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十五)省交通运输厅:研究拟定民族地区公路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协调处理民族地区在公路水路建设中的特殊问题;对民族地区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和帮助。

    (十六)省农委:研究制定民族地区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优惠政策措施;对民族地区发展特色农业、加快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业科技进步、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培养新型农民、开拓农产品市场、建设美丽乡村、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十七)省扶贫办:研究制定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扶贫开发的优惠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扶贫开发中的特殊困难和特殊问题;在扶贫资金、外援项目及贫困地区干部培训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给予照顾;支持和促进兴边富民行动和人口较少民族整体脱贫。

    (十八)省水利厅:支持民族地区农村水电开发;对民族地区小水电建设、农牧区灌溉工程建设、水源涵养保护工程建设等给予倾斜扶持;依托国家“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帮助少数民族地区提高农村饮水安全质量。

    (十九)省林业厅:研究民族地区生态保护与修复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具体措施;支持民族地区森林、湿地及野生动植物等资源保护和恢复,对民族地区造林绿化、天然林和天然湿地保护、各类自然保护区和重点火险区、重要湿地建设及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等工程给予倾斜扶持。

    (二十)省商务厅:协调解决民族地区涉及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重大问题;支持边境民族地区发展边境贸易;协助省民委做好民族贸易政策的组织落实等工作;加快民族地区商品流通体系建设,加强民族地区商品市场调控,推动民族地区商贸流通业的发展;支持出口企业依托优势特色产品开拓国际市场。

    (二十一)省文化厅:研究制定全省少数民族文化发展规划,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解决发展中的特殊问题;在拟定文化艺术方面的政策法规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并予以照顾;共同做好参加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及全省少数民族文艺会演有关工作,支持少数民族对外文化交流。

    (二十二)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研究制定促进民族地区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扶持民族地区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研究民族地区卫生计生方面的特殊问题,制定改善民族地区卫生计生状况的政策措施;加强我省蒙医蒙药人才培养,促进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帮助民族地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基础建设。

    (二十三)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研究民族地区食品药品方面的特殊问题;在拟定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政策、法规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支持民族地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事务的开展。

    (二十四)省地税局:研究和贯彻落实国家、省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措施。

    (二十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在制定新闻出版方面的政策措施时重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给予积极扶持;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出版物中含有违反党的民族政策和伤害民族感情内容的事件;大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有关法规和民族知识,报道民族工作重要新闻;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发展;在制定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政策、法规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严格审查、禁止制作播出含有违反党的民族政策和伤害民族感情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影视剧,对违纪违规制作播出的,予以严肃查处。

    (二十六)省体育局:配合研究制定发展民族体育事业的政策措施,扶持少数民族体育事业的发展;在民族地区广泛开展以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为主的体育健身活动;加快民族地区体育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建立健全各级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督促、协调全省体育系统对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支持、挖掘、整理工作;协同做好参加全国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及全省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有关工作。

    (二十七)省统计局:协助做好民族统计、民族自治地方贫困监测和民族地区经济形势监测分析工作;协调地方统计部门提供民族自治地方、边境县、牧区半牧区县、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和民族乡镇等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统计数据。

    (二十八)省工商局:切实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把好办理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引导商标注册的民族政策关;为少数民族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年报提供良好服务;依法查处假冒民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假冒清真食品,保护少数民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者生产经营的合法权益。

    (二十九)省政府法制办:配合省民委制定和完善我省少数民族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相关制度,加快我省少数民族工作法治化进程。

    (三十)省畜牧兽医局:研究拟定民族地区畜牧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族地区畜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指导少数民族地区畜牧业发展工作和畜牧技术推广;指导民族地区畜牧行业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组织实施民族地区畜产资源、草地资源的保护工作;负责民族地区草地建设、开发利用和草原防火工作,实施草原监理。

    (三十一)省旅游局:研究拟定全省民族文化旅游发展规划;指导重点民族旅游景区规划建设,丰富和完善民族旅游产品;指导民族旅游商品纪念品开发;指导并实施民族旅游市场宣传;指导民族地区旅游教育培训工作。

    (三十二)省金融办:配合金融监督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族地区有关金融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实施意见;推进民族地区企业境内外上市,在新三板和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以及发行各类债券融资;协调解决民族地区资本市场规范发展中的特殊问题;协调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不断完善金融服务,落实国家有关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优惠政策。

    (三十三)省国税局: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措施,大力扶持民族地区各类企业和民贸民品企业壮大发展,维护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纳税人合法税收权益。

    (三十四)黑龙江银监局:积极参与扶持民族事业发展工作。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和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不断完善金融服务,履行社会责任。

    (三十五)黑龙江证监局:研究促进民族地区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资本市场发展中的特殊问题;鼓励证券经营机构到民族地区培育上市、挂牌资源,推动民族地区优质企业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鼓励证券交易所到民族地区通过座谈会、培训班等形式普及资本市场知识;促进民族地区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推进民族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挂牌,推动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鼓励企业灵活运用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多元融资工具筹集资金,拓宽融资渠道;支持民族地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规范发展;加强对少数民族投资者保护和教育工作;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维护民族地区资本市场稳定。

    (三十六)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金融政策,研究制定我省的具体贯彻落实措施;贯彻落实国家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实行的优惠贷款利率和利差补贴政策。

    三、工作制度

    (一)全体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省民委向委员单位报告全省民族工作情况,听取兼职委员单位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的情况汇报,以及对做好民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并协调解决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议情况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

    (二)办公会议制度。省民委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省民委委员单位办公会议,加强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督促工作落实,及时总结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办实事取得明显成效的做法和经验。

    四、工作要求

    (一)各兼职委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兼职省民委委员,同时确定一名与民族工作联系较密切的业务处室的负责人作为联络员,协助兼职委员与省民委联络,负责落实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委员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兼职委员和联络员如遇工作变动,由所在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省民委备案。

    (二)省民委要加强与各兼职委员单位的联系,建立民族工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及有关法规、规章征求意见制度,有计划组织兼职委员或联络员开展民族工作理论和实践活动,深入民族地区开展调查研究。

    (三)各兼职委员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为少数民族地区争取和优先安排国家、省和本部门的各类项目和资金补助,重点解决民族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帮助民族乡、村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少数民族文化素质,加大扶贫攻坚工作力度,消除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贫困现象,优先帮助民族乡财政解困,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整体进步。每个兼职委员单位每年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办1件至2件实事。

    (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总结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民族工作机制建设中的典型经验,认真梳理运行情况、工作内容、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对民委委员制的意见和建议,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拟请委员单位帮助解决的困难、问题和拟请委员单位调研的题目以及当年民族工作机制运行情况报省民委办公室。省民委每年将兼职委员单位帮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情况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向委员单位及时通报。

 

 

 

 

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

 

 

    秦恩亭 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李 红 省委宣传部部务委员

    李 岩 省委统战部副部长

    张彦玉 省发改委副巡视员

    陈 杰 省工信委副主任

    牧 童 省教育厅副厅长

    于立河 省科技厅副厅长

    赵金成 省公安厅副厅长

    王国民 省民政厅副巡视员、省低保局局长

    关宸忠 省财政厅副厅长

    黄迎新 省人社厅副厅长

    周亚明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孙庆民 省环保厅副厅长

    张宝伟 省住建厅副厅长

    张志权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白雪华 省农委副主任

    张国义 省扶贫办副主任

    王 铁 省水利厅副厅长

    张恒芳 省林业厅副厅长

    刘国辉 省商务厅副厅长

    韩慧峰 省文化厅副厅长

    王福学 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刘小妹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药品安全总监

    王义平 省地税局副局长

    王春莉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

    李 峰 省体育局副局长

    葛 新 省统计局副局长

    赵连钧 省工商局副局长

    钱世民 省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

    姚 虹 省畜牧兽医局副巡视员

    李 兵 省旅游局副局长

    翟广照 省金融办副主任

    李兴伟 省国税局副局长

    邓新权 黑龙江银监局副局长

    许延滨 黑龙江证监局副局长

    张会元 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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