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产业扶持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15    浏览次数:2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属有关企业:

  《贵阳市政府产业扶持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6月12日

  贵阳市政府产业扶持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产业扶持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3〕45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引导基金(母基金)

  第一章 引导基金(母基金)的规模和构架

  第一条引导基金(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在于充分放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优化创业发展环境,有效引导创业投资资金向新兴领域的企业投入,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推动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第二条引导基金以“母基金”方式运作,通过政府投入,与上级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合作的方式,力争首期规模达到10亿元。

  第三条母基金主要用于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资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私募投资机构等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VC)、产业投资基金(PE)、并购基金、基础设施基金等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母基金在子基金中的股权比例原则上控制在20%以内。

  第二章 母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母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母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母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母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子基金设立(退出)方案进行评审;母基金管理公司对母基金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兼任管委会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生态文明委、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市农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体育局、市政府金融办等单位为管委会成员,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在市政府金融办,具体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

  管委会主要职责:审议子基金设立(退出)方案;制定母基金评审规程;选择和委托母基金的出资人代表;选择和委托市属专业投资机构为母基金管理公司;考核及监督母基金的运作情况;母基金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管委会决策机制:管委会审议的子基金设立(退出)方案,需获得管委会参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管委会对子基金设立(退出)方案的决策以投资决议方式提出,并按有关程序报审。

  第六条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家组成。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会同管委会成员单位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评审委员会每次随机抽取7名评委参加拟投资子基金评审,其中行业、法律、财务的专家至少各1名,且拟投资子基金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子基金评审。

  专家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子基金设立(退出)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三章 母基金的决策及退出程序

  第七条母基金决策程序

  (一)公开征集:基金管理公司向社会公开征集母基金合作投资机构;

  (二)机构申报:有合作意向的投资机构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合作设立子基金方案;

  (三)受理申请:基金管理公司受理合作设立子基金申请;

  (四)方案立项:基金管理公司根据管委会制订的投资原则和策略,对收集到的子基金设立申请进行初步调查、审核,召开初评会,子基金设立方案通过初评后,基金管理公司对子基金设立方案立项,组建尽职调查小组;

  (五)尽职调查:基金管理公司尽职调查小组对申请设立子基金的投资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团队、投资业绩、投资案例、融资能力等以及子基金拟投资领域、投资范围、投资阶段、合作伙伴等,调查完成后提交尽职调查报告。

  (六)初步论证: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对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初步论证,评估子基金设立的可行性、意义和风险等。通过初步论证后,提交子基金投资建议书。

  (七)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基金管理公司将通过初步论证的子基金设立方案、尽职调查报告、子基金投资建议书等材料报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八)管委会决策:基金管理公司将获得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的子基金设立方案、尽职调查报告、子基金投资建议书、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等材料报管委会决策。

  (九)签约与投资:管委会通过并按相关程序完成报批手续后,基金管理公司聘请法律顾问协助起草相关法律文件,实施投资决议。

  (十)风险控制和监管:基金管理公司风控部门对子基金设立过程中的调查活动、法律审查、财务审查、投资条款审核、投资实施等进行风险监控,及时识别、控制、报告风险;基金管理公司投后管理部门,对子基金进行投资后监管;

  (十一)投资退出:基金管理公司提出退出方案后报管委会决策。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及出资协议中约定,出现下列情况的,母基金出资资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母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子基金未按子基金章程或出资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原则上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中约定,母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债务承担责任。除子基金章程中约定外,不要求优于其他出资人的额外优惠条款。

  第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中约定,当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母基金、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四章 母基金的投资原则和内部控制机制

  第十一条母基金及子基金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母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母基金运行安全。

  第十三条母基金原则上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参股合伙型子基金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对子基金违法、违规等投资行为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五章 母基金的退出和考核机制

  第十四条母基金在子基金稳定运营后,可通过将股权优先转让给其他股东、子基金到期后清算等方式退出,以实现母基金的良性循环。母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自母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为母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母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市场贷款加权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基金管理公司提出退出方案报管委会决策。

  第十五条子基金到期后清算,母基金以所持股权比例获取本金和收益。子基金发生破产清算,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清偿。

  第十六条建立母基金考核评价体系,遵循市场规律,建立母基金特殊风险容忍机制,主要考核指标包括:带动的社会投资额;设立子基金数;子基金投资企业数;子基金投资企业完成的收入、税收、就业人数等。母基金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每年三月底前,基金管理公司应向管委会提交上年度母基金使用情况报告,接受其对母基金的检查和审计。

  第二部分投资基金(子基金)

  第六章 投资基金(子基金)的申请条件和投资原则

  第十八条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子基金,申请母基金进行参股时,原则上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有明确的投资领域;

  (三)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四)至少有2个对产业发展、园区建设或中小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成功案例;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六)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九条鼓励区县市政府,科技园区资金参与子基金的设立。子基金投资应当遵循以下投资原则:

  (一)子基金在贵阳市内注册,按产业化、市场化方式管理和运作,主要投资于贵阳市内的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文化旅游、新材料、装备制造、新能源、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创新型科技企业。

  (二)投资于贵阳区域内的资金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资本规模的50%;

  (三)不得对已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是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不在此限。

  第二十条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

  第七章 子基金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子基金按约定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一般按照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1.5—2.5%确定,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子基金对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业绩奖励。业绩奖励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方式,原则上将子基金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子基金出资额)的20%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剩余部分由母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子基金投资决策。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原则上由7名组成,其中母基金出资人代表、母基金管理公司各委派一名,其余5名由子基金管理机构委派人员、外部专家等组成。

  第三部分 母基金管理公司

  第二十四条管委会从贵阳市属专业投资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母基金管理公司,对母基金进行专业化、市场化、集中化管理,负责母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母基金管理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3年以上;

  (四)有至少5名从事3年以上创业投资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

  (五)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制度;

  (六)有两个以上创业投资基金运作的成功案例;

  (七)近三年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未受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

  第二十六条母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子基金设立申请;

  (二)负责子基金设立(退出)过程中的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投资方案设计、投资协议起草、投资(退出)方案报批等工作;

  (三)对子基金进行日常监管;

  (四)定期向管委会报告母基金、子基金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重大事项”是指下列事项中的任何一项:任何有可能影响到母基金资产安全的违法违规或受处罚情况;任何有可能影响到母基金资产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大调整;其他有可能使母基金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事项等);

  (五)健全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母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提供专业化服务:配备足够的具有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和资本运营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营母基金财产;

  (七)账务处理:保存母基金日常经营活动记录及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在本金清算后向基金管委会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移交前述基金资产业务的记录、账册、报表;制定母基金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建立独立的母基金基金资产会计账簿,并进行核算,确保母基金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公司的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代理母基金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应付的各项税费;按中国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定期编制母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经母基金管委会决议聘请的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向母基金管委会递交审计报告;

  (八)母基金托管监督:按照与母基金托管人签署的《资金保管协议》,接受母基金托管人对投资运作过程的监督;

  (九)利益保障:当母基金资产或利益受到侵犯或损害时,采取诉讼或其他必要的法律行动保护母基金的利益。

  第四部分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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