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安监管办〔2013〕16号
有关省辖市、省管试点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吉林省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1·14”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管一〔201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认真汲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在我省发生。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井下供(配)电系统的每个用电单元(变电所、水泵房、采掘工作面等)高压、低压馈出线路必须安装过电流保护、漏电保护、单相接地保护(变电所使用)等安全用电保护装置,其保护装置在电缆出现过流、短路或漏电时,应能够及时动作,确保迅速切断故障源,防止出现电路及电器着火事故。井下变电所普通变压器中性点不得引出,各作业面电器设备外面必须接地,防止出现漏电伤害事故。
二、矿山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中有关地下矿山强制淘汰非阻燃电缆的要求,制定本企业计划,逐步更换井下所使用的非阻燃电缆。
三、矿山企业应立即开展地下矿山通风系统、井下供(配)电系统保护装置、运输巷道铠装电缆的使用及敷设、防火设施及动火制度等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活动,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四、矿山企业必须于2013年6月30日前,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并依照《关于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1〕151号)的相关要求进行验收。
五、负责日常监管的各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对本行政区域矿山企业,加大督查力度,适时开展专项执法监察行动,对不按文件要求开展工作和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责令其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吉林省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1·14”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