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专项建设方案(2013—2016年)编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20    浏览次数:5
各有关市发展改革委、水利(电力)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专项建设方案(20132016年)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131231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区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专项建设方案(20132016年)编制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推荐项目县范围和建设原则

  (一)拟推荐项目县范围。项目县推荐的原则和要求:一是优先考虑坡耕地面积大、水土流失严重、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和人地矛盾突出、粮食保障困难的地区,以及耕地较少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二是优先考虑地方政府重视,政府和群众积极性高,治理需求迫切,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有保障的县份;三是优先考虑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有保障的县份;四是优先考虑具备前期工作基础的县份。拟推荐项目县范围详见附件1

  (二)建设原则。一是加强与国土、林业、农业等部门以及土地整治、退耕还林还草、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规划项目的衔接,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开荒和破坏生态。以15度以下缓坡耕地(西南土石山区可放宽到25度)作为治理重点,25度以上不安排。二是突出项目实施水土流失治理的目的和任务,以项目县、项目区为为单位(项目区坡耕地治理程度不低于70%),以小流域为单元,山水田林路村统一规划,集中连片、规模治理,以村组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三是统筹兼顾、服务民生,把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与促进当地群众脱贫致富、新农村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特色产业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相结合,积极引导群众参与建设,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四是先易后难,梯次推进,优先安排“缓坡、近村、靠水源”,治理难度小的坡耕地。

  二、建设任务、投资标准

  单县年度建设规模梯田工程不少于5000亩,投资标准原则上安排中央补助投资1000万元,中央投资补助比例暂按80%。要积极组织收益区群众投工投劳,原则上不要求县、乡政府安排投资;南方红壤区和西南土石山区投资标准分别控制在2200~2500/亩、3500/亩。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拟申报项目县要对本县坡耕地水土流失状况进行充分调查研究,按照推荐的原则和要求,确定是否申报作为项目县,并提出4年建设规模,在征求国土、林业等单位意见后,向市发改、水利部门申报,申报文中要提出申报理由。

  (二)各市要根据各县申报情况,按重要性顺序提出本市项目县名单及建设规模,征求国土、林业等部门意见后,于201363日下班前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厅,报送项目县名单的格式和主要内容见附件2

 

2013531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