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07    浏览次数:2

  豫安监管办〔2013〕1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2月1日9时左右,一辆满载烟花爆竹的货车在连霍高速公路三门峡渑池段义昌大桥上发生爆炸,义昌大桥南半幅垮塌,10人死亡、11人受伤,连霍高速运行受阻,社会影响很大,事故原因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正在进行。当前正值春运高峰,也是烟花爆竹运输、销售的高峰时间,为切实做好节日期间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安监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强化企业生产、存储、销售等环节安全管理

  各级安监部门要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全面排查本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切实加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秩序整顿力度,要重点检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是否生产超标、伪劣、假冒烟花爆竹产品;要严查非法经营活动,严禁非法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严禁非法销售超标、伪劣、假冒和本地禁止个人燃放产品,严禁在城乡集贸市场集中、连片经营烟花爆竹,严禁仓库超量储存烟花爆竹。要加大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排查力度,严禁在民用建筑或居民楼内设置零售点,严禁商贩走街串巷兜售烟花爆竹,严禁在销售现场试放烟花爆竹,严禁零售点超量存放烟花爆竹。对排查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要按照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刑事追责和查禁取缔力度,切实形成部门、区域联合联动查控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机制。

  二、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一)开展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检查。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54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道路水路春运工作的通知》的具体要求,围绕“三关一监督”的工作职责,迅速组织力量深入道路运输一线,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查找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排查安全隐患并立刻进行整改,提升源头管控能力。

  (二)落实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强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和资金投入,切实做好车辆技术状况的维护和检测,落实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的安全教育和警示制度,防止车辆超载、超限,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超速行驶,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三)强化动态监管。督促引导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合理安排车辆调度和运输任务。要指导企业严格按照公安部门批准的运输方案,包括起始地点、运输时间、运输路线、经停地点和货物品种数量,开展运输活动;要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监控有效,及时发现并纠正擅自改变运输线路、超速、超载、违规停车等行为;对不符合国家标准、非法改装、技术等级不合格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要依法责令其停止从事经营活动。

  (四)严格客运站危险品检查。要督促客运站严格执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品查堵制度。督促客运站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和检查人员,规范检查流程,严格危险品查堵登记制度,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进站上车。

  三、公安部门加强路面管控,严查危险品运输车辆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要严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核发关,对烟花爆竹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逐一进行严格审核。

  公安部门对有明显标志的车辆实行逢车必查,对没有明显标志而疑似运输烟花爆竹等危险货物的车辆,要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其是否按照审批的行驶路线行驶,车辆行驶手续是否齐全,是否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发现有超速、超员、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罚,对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为全省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全和谐、愉快的春节提供切实的保障。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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