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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少数民族科技人才特殊培养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17    浏览次数:1

各地州市科技局、各项目责任单位:

  遵照自治区科技厅工作统一部署,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新疆少数民族科技人才特殊培养计划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特培项目”)的过程管理,定于近期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验收范围

  “十一五”期间立项,项目执行期已满,尚未结题验收的特培项目。

  二、验收依据

  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以各项目签订的《新疆少数民族科技人才特殊培养计划科研项目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总体目标完成情况、技术考核指标达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验收。

  三、验收方式

  1.验收工作由自治区科技厅社基处、受委托的各地州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全部项目均以会议汇报答辩的方式进行验收。

  2.承担单位位于乌鲁木齐市内的项目,由科技厅社基处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于7月31日前报送《新疆少数民族科技人才特殊培养计划科研项目结题报告》原件(格式见附件1)、项目合同书复印件、相关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等纸质版一式一份及材料电子版至科技厅社基处,审核通过后由社基处另行通知具体验收时间地点。

  3.承担单位位于乌鲁木齐市外的项目,由科技厅委托项目所属地州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验收。各地州市科技局须通知相关项目承担人及时撰写项目结题报告,并在7月31日前汇总电子版材料(项目验收报告、合同书及相关成果附件扫描件)提交科技厅社基处审核。

  各地州市科技局于8月16日前对通过审核的项目择期组织验收,于8月26日前向科技厅社基处统一提交全部验收项目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果》原件各三份(格式见附件2),项目结题报告纸质原件一式一份,并同时提交根据验收结果汇总撰写的《地区“十一五”特培项目管理工作总结》(电子版和盖章纸质版一份,格式见附件3)。

  4.科技厅社基处根据项目验收情况,统一出具验收结论。

  四、其他

  项目结题报告未通过审核,未予验收的项目,须于3个月内进行整改并向科技厅社基处提交重新撰写的项目结题报告,逾期未提交及再次审核不合格的项目将按照《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自治区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处理。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按照《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自治区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将予以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申报特培项目资格及其他相关处理。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冉娜·迪力夏提,0991-3838787;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科学一街353号自治区科技厅社会发展与基础研究处412室,邮政编码:830011;

  电子邮箱:823177937@qq.com。

  附件1:《新疆少数民族科技人才特殊培养计划科研项目结题报告》

  附件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果》

  附件3:《新疆少数民族科技人才特殊培养计划科研项目“十一五”工作总结》提纲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3年7月15日

 

  新疆少数民族科技人才特殊培养计划科研项目结题报告.doc
  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果.doc
  特培“十一五”总结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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