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安监管办﹝2013﹞2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换证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豫编办[2012]413号)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的范围与方式
(一)范围
2012年11月11日前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二)方式
换证工作按照《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1〕187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86号)的相关要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经审核合格的,由省安全监管局换发新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二、换证程序
(一)申请单位应当于2013年2月25日前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申报材料基本要求(见附件1)提交下列材料: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换证申请表(见附件2);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影印件;
3.申请单位简介;
4.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5.现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6.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7.实验室有关资料;
8.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9.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总结报告;
1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审批备案表(见附件3)。
(二)省安全监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予以受理。
(三)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省安全监管局自收到相关材料后,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成立现场复核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复核。现场复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
2.仪器设备种类、数量、性能等是否满足工作需要,运行是否良好,是否按要求进行了计量鉴定,使用、维修、保养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3.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
5.是否履行了技术服务合同的条款;
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7.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
8.技术服务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
9.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要求的其它内容。
现场复核组根据现场复核情况,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换证审查意见表》(见附件4)上签署现场复核意见,作出复核结论(“复核合格”和“限期整改”)。
(四)省安全监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和现场复核组的现场复核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对申请单位换发证书的决定。同意换发证书的,通知申请单位凭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申请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到省安全监管局领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三、有关事项
1.请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及时通知所在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要求办理换证申请。
2.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做好换证的各项准备工作,如实填写申请表,认真准备申请材料,积极配合现场复核工作。
3.新资质证书将统一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资质证
书,原证书自换证之日起失效并由省安监局留存。
4.换证工作结束后,省安全监管局将向社会公告通过换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单。
附件:1.申请材料基本要求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换证申请表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审批备案表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审查意见表
附件下载.doc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