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24    浏览次数:2

  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河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认定表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为推动技能人才流动,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原人事厅《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试行办法》(冀人发〔1998〕122号)和《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冀人发〔1998〕191号),参照国家职业标准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标准,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的认定只限于:工作调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整体转制单位工人,且只在相同职业(工种)或相近职业(工种)中进行认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取得的社会或企业职业资格证书不予认定。

  二、认定原则

  按照本人自愿申报,单位审查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规定条件认定的原则开展认定工作。

  (一)调(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

  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人,并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资格申报条件的,可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对应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于因工作突出或参加竞赛破格晋升的职业资格,符合《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试行办法》(冀人发〔1998〕122号)和《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冀人发〔1998〕191号)破格晋升条件的,可破格认定对应的职业技能等级。

  (二)调(转)入企业单位的工人

  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师证书”的,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可按相应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认定。

  三、认定程序

  符合认定条件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认定表》(一式三份),经本人所在单位和主管人事部门同意后,连同学历证书、身份证、工作调动函、退伍表、本人档案或单位转制批准文件,破格晋级者需提供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逐级上报认定。

  (一)调(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

  需提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审批表(或相关证明材料)。

  (二)调(转)入企业单位的工人

  需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及晋升审批表,或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证书及任职资格审批表。

  经认定后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资格,其取得时间从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申报条件时计算。认定表装入本人档案,在原证书上加盖“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能等级考核专用章”或“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

  四、认定权限

  中、省直单位工人的职业资格认定及各设区市、扩权县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部门组织认定;中级工由各设区市、扩权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组织认定;初级工由县(市、区)、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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