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改革,严格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行为,浙江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综〔2015〕46号,以下简 称《通知》),于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现对《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0年,我省颁布施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进行了修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央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92号等文件相继出台。为贯彻中央和省有关规定,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行为,省财政厅起草了《通知》,并在征求设区市财政局和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后,予以印发。
二、主要政策内容
《通知》主要分为五个方面,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强调明确执收单位的执收要求。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与缴款相分离,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应收尽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同时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和先进支付结算工具,方便缴款人缴款。
(二)明确统一了财政部门缴库时限。通过财政结算账户收缴、应当缴入国库的各项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按收入级次分明细科目足额缴入国库。
(三)细化明确了具体收缴事项。执收单位在办理执收业务前,需经财政部门确认收入项目、收缴方式、收缴账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细化资金缴入国库、缴入财政结算账户、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实行电子化收缴业务规范方式。明确了办理退付资金的时限和流程。
(四)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分成结算规定。分成资金实行年终清算,由国库直接分成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通过财政结算账户分成结算的,财政部门按照分成政策按月将执收的资金上解或下拨。中央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有关单位开展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违反相关规定的,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三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与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执收单位、代理银行、代收机构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代理银行、代收机构违法本规定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协议或合同终止其代理资格。
三、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浙江省财政厅
解读人:姚如华;联系方式:0571-87056596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