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17    浏览次数:1

豫安委办明电〔2013〕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nth="2" year="2013" w:st="on">  2月8日省安委会副主任、省安全监管局局长张国伟带领有关人员到新郑市龙湖镇暗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工作,发现该镇存在“一条街”经营烟花爆竹,零售摊点之间间距不足50米,零售户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个别摊点违规销售礼花弹,个别零售户违规储存烟花爆竹等,当即向新郑市政府和安监部门予以通报,并责成其立即纠正、依法查处。

nth="2" year="2013" w:st="on">  目前,春节已至,正是烟花爆竹销售的关键时期。为了切实做好当前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工作,确保春节期间安全稳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nth="2" year="2013" w:st="on">  一、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工作。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又是节日群众喜庆不可缺少的重要商品。做好节日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工作,是当前安全监管的重要任务。在新郑市龙湖镇查出的问题,带有普遍性。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引起足够重视,思想上要真重视,行动上要真落实,工作上要真深入,作风上要真务实,严格标准,科学规划,加强监管,严盯死守,履职尽责,保证安全。

nth="2" year="2013" w:st="on">  二、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审查零售点安全条件,明确安全监管人员,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严禁零售点集中、连片或在居民楼内设置,严禁走街串巷兜售烟花爆竹;严禁在销售场所试放烟花爆竹;严禁向烟花爆竹零售点和个人销售礼花弹等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

nth="2" year="2013" w:st="on">  三、深入搞好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非法违法是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祸根”。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把“打非治违”放在安全监管工作的首位,常抓不懈,持续开展。当前一是要重点打击无证经营,非法存储、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对城乡结合部和传统销售区以及农贸市场、农村集市等重点区域,要组织人员严密排查、严格监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能姑息迁就;违反治安管理或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二是要严厉打击违规经营行为,严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情节严重者,可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nth="2" year="2013" w:st="on">  四、认真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县、乡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烟花爆竹打击非法违法的领导责任,安监、公安、交通、质监、工商等部门要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因领导不重视、组织不得力、查处不及时、非法违法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厉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失职、渎职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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