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原则上不对零售商与供货商交易做过多限制。但为防止零售商利用有利的采购地位,进行不正当交易,日本在《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简称《反垄断法》)范畴内对此作出规范。为避免企业在促销行为中出现不正当行为,除《反垄断法》外,针对不同领域的商品,从行业规范的角度,还分别制定了相应法律法规予以约束。
一、日本规范零售商与供货商交易关系的法规
为避免具有强大购买力的零售企业对供货厂商采取不正当交易行为,日本政府公正交易委员会根据《反垄断法》第 2 条第 9 款,于今年 5 月 13 日出台了《关于大规模零售企业在与供货厂商交易中采取特定不公正交易方法的告示》(简称《大规模零售业告示》),以取代 1954 年公布的《关于百货店业采取特定不公正交易方法的告示》。
(一)规范对象
该《告示》的规范对象是大规模零售企业从供货企业购买用于销售的商品的行为。其中,大规模零售企业是指销售普通消费者日常使用商品的零售企业,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之一者:一是上个业务年度的销售额超过 100 亿日元(相当于 8 亿元人民币);二是在东京或政令指定城市拥有店铺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或在其他市镇村拥有店铺面积 1500 平方米以上。供货企业是指向大规模零售企业供应商品的企业,但公认其交易地位不处于劣势的企业除外。
(二)主要内容
1 、禁止不正当退货 。除以下情况外,原则上禁止大规模零售企业或其加盟者将所采购货物的全部或部分向供货企业退货。
( 1 )由于应由供货企业承担责任的原因(例如,商品存在瑕疵或与预订商品不相符),在接收该商品后适当时间内,在适当数量范围内退货。
( 2 )在一般批发交易的正常商业惯例允许在一定期限、数量范围内,或在总量的一定范围内退货的情况下,大规模零售企业在该商业惯例的范围内,经与供货企业协商确定退货条件,根据该条件退货。
( 3 )预先得到供货企业的同意,且退货所产生的损失由大规模零售企业承担。
( 4 )供货企业主动提出希望接收退货,且该供货企业通过自行处理该商品可以获得直接利益。
2 、禁止不合理压价 。禁止大规模零售企业或其加盟者在从供货企业采购商品后,要求该供货企业降低供货价格的行为。但由于应由供货企业承担责任的原因,在接收该商品后一定时间内,在一定金额范围内要求降价的情况除外。
3 、禁止不合理的委托销售交易 。禁止大规模零售企业或其加盟者要求按照相对于一般批发交易的正常商业惯例而言,对供货企业明显不利的条件,与供货企业进行委托交易的行为。
4 、禁止对特价商品等压价采购 。禁止大规模零售企业或其加盟者,对其用于特价销售的特定商品,要求供货企业以明显低于正常水平的价格提供的行为。
5 、禁止拒绝接收特别预订的商品 。禁止大规模零售企业指示供货企业以特别规格、设计、型号等采购特定商品,签订合同后,在不存在应由该供货企业承担责任的事由的情况下,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该商品的行为。但事先征得该供货企业同意,或由该大规模零售企业承担损失的情况除外。
6 、禁止强迫销售 。禁止大规模零售企业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要求供货企业购买其指定商品,或利用指定服务的行为。
7 、禁止不当使用供货企业的员工 。除以下情况外,禁止大规模零售企业或其加盟者要求供货企业派遣员工为其工作,或代为支付其员工工资的行为。
( 1 )事先征得供货企业的同意,仅要求其派遣员工从事自该供货企业所采购商品相关的销售业务(仅限于通过该员工的技能运用,能够为该供货企业带来直接利益的情况)。
( 2 )事先与供货企业就其所派遣员工的业务内容、劳动时间、派遣期限等条件达成协议,且派遣所需必要费用由大规模零售企业承担。
8 、禁止收受不当经济利益 。禁止大规模零售企业或其加盟者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本无必要提供的金钱(如所谓决算赞助费等)、服务或其他经济利益;即使对于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供货企业商品促销的赞助费,或有利于供货企业削减成本的物流中心使用费等,也禁止要求供货企业提供超出合理范围的金钱、服务或其他经济利益。
9 、禁止在要求被拒绝时采取对供货企业不利的行为 。禁止大规模零售企业以上述各条规定的要求未被满足为由,对供货企业采取推迟付款、减少交易数量、停止交易或其他不利行为。
10 、禁止对向公正交易委员会举报的供货企业采取不利行为 。禁止 大规模零售企业以供货企业向公正交易委员会举报,或准备举报其不当做法为由,对供货企业采取推迟付款、减少交易数量、停止交易或其他不利行为。
二、日本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的法律法规
(一)《防止不正当促销奖品及不正当表述法》
该法简称《奖品表述法》,于 1962 年在《反垄断法》框架下制定。该法规定,限制设置过度的促销奖品,禁止进行虚假、夸大的宣传,在宣传、包装中不得使用在品质、价格等方面显著优于本企业产品实际情况或竞争者产品的误导性表述,以确保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合理选购商品。根据《奖品表述法》,由各行业自主制定公平竞争规章,经公正交易委员会批准,作为判断是否违反该法的依据。截至 2004 年底,日本共制定关于促销奖品的规章 40 种,关于宣传表述的规章 65 种,涉及肉类、乳酸菌饮料、豆酱、奶酪等食品行业,汽车驾校、银行等服务行业,涵盖领域十分广泛。公正交易委员会还据该法制定《告示》,对促销奖品的最高额、总额、提供方式等作出规范。
注:整体促销是指面向所有购买该商品、服务的消费者均赠送促销奖品的促销方式。
对违法企业,地方政府可要求其停止有关行为。如其不服从,可请求公正交易委员会处理。公正交易委员会可采取劝告、警告、直至命令停止该行为。对于妨碍检查、不据实回答问题、不按规定提交报告者及其处所属法人同时处以 50 万日元以下罚款。
(二)《特定商业交易法》
该法于 1976 年制定,对上门推销、邮寄销售、电话推销、传销、提供特定连续服务(按摩美容院、外语培训学校等)、以提供与商品相关业务为由诱导推销商品等 6 种销售交易做出规范。要求进行上述交易时,必须说明销售方企业名称、推销目的、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必须立即递交书面合同,合同必须明示商品或服务的售价、支付方法及时间、交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必须说明解除合同的相关事宜等。
同时,禁止虚假、夸大的广告宣传。例如,内容与商品的性能、品质,服务的内容明显不一致;夸大商品的性能、品质,服务的内容,造成显著优于本企业产品实际情况或竞争者产品的误导性表述。对于违法企业,日本政府经济产业省可处一年以内停止其全部或部分业务的处罚。
(三)《药事法》
该法于 1960 年制定。第 8 章规定,任何人不得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对医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名称、制造方法、性能、效果等作出虚假或夸大的广告、表述、传播;不得使用医生、专家等对其性能、效果做出担保等误导性表述做广告、表述、传播。对于治疗癌症等特殊疾病的医疗品,不得对非医疗相关人员实施广告。对违法企业视情节分别处以一年以内徒刑或(和) 100 万日元以下罚款,或者二年以内徒刑或(和) 200 万日元以下罚款。
(四)《健康增进法》
该法于 2002 年制定。规定凡拟在所销售食品上标注适用于婴幼儿、孕妇、产妇、病人等的特定用途,必须事先上报厚生劳动省批准。不得对所销售食品的保健效果做出虚假或夸大的广告、表述。日本政府厚生劳动省对违法企业实行劝告,直至罚款。
注:有关法律原文请参考以下网址
《反垄断法》 http://law.e-gov.go.jp/htmldata/S22/S22HO054.html
《反不正当竞争法》 http://law.e-gov.go.jp/htmldata/H05/H05HO047.html
《奖品表述法》 http://law.e-gov.go.jp/htmldata/S37/S37HO134.html
《药事法》 http://law.e-gov.go.jp/htmldata/S35/S35HO145.html
《健康增进法》 http://law.e-gov.go.jp/htmldata/H14/H14HO103.html
《特定商业交易法》 http://law.e-gov.go.jp/htmldata/S51/S51HO057.html
《大规模零售业告示》http://www.jftc.go.jp/presspelease/05.april/0504280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