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30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对《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转发,印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5〕4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 2015年7月30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对《暂行办法》及时进行了转发,并针对我省实际提出了相关意见。
二、《通知》的主要政策内容
鉴于《暂行办法》规定较为详细,操作性强,分为总则、征收缴库、使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对此,我省《通知》要求各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注重与我省现行各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衔接,对于《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0〕143号)与《暂行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暂行办法》执行。具体有:
1.主要概念。《暂行办法》所指的“(政府)排污权出让收入”与我省浙财综〔2010〕143号文所指的“(政府)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
2.预算管理方式。浙财综〔2010〕143号规定,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属于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全额上缴财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而《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金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因此,预算管理方式应做出相应调整,由我省办法规定的“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转变为国家《暂行办法》规定的“一般公共预算管理”。预算科目应根据《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修订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15〕205号)作相应调整。
3.法律责任方面。《暂行办法》较我省现有办法增加了“法律责任”。
4.其他规定。包括排污权分配、使用年限、交易模式等,此前规定和《暂行办法》一致。
三、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浙江省财政厅
解读人:马科奇;联系方式:0571-87056595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