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工信和财政部门:

发布日期:2016-04-06    浏览次数:1

各(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工信和财政部门:

根据《黑龙江省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黑政发〔201415号)和《黑龙江省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生产政策措施工作实施细则》(黑工信运行联发〔2014251号),现就兑现2015年度工业企业增加生产奖励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时连续向财政和统计部门报送报表的规模以上工业制造业企业。

   (二)企业当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且年实缴税金同比增长10%以上。

   (三)企业管理规范合理,能提供本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管理、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

二、申报材料

    1. 企业填报《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2015年企业增加生产奖励申请表》(附件2)、《企业诚信承诺书》(附件4),并提交申请报告。报告正文要包括企业资产负债情况,主要设备、产品及产量、产能利用情况,流动资金需求及周转、两项资金占用,企业在技术、专利、品牌等方面具有的优势,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税金等主要生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和2016年预计。

2. 2014年、2015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报告中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3. 2014年、2015年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须加盖税务部门印章)。

4. 2014年和2015年企业缴税凭证

    5.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为方便企业,在申报过程中企业可提供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待现场审核时,聘请的会计机构将查验上述材料原件以及企业有关原始账簿、票据等。

三、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工信和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到所属县(市、区)和相关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对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分别报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未按时申报的,视为放弃。

   (二)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聘请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第三方机构,对申报企业的财务指标以及是否符合增加生产奖励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审核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工信和财政部门要在47日前,共同将审核推荐意见及《2015年增加生产奖励申报企业汇总表》(附件3),连同装订成册的企业申报材料,分别报送省工信委运行调节处和省财政厅经贸处。

   (二)省财政厅、省工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人员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取消申报财政资金资格。

   (三)各市地工信、财政部门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时,要认真把关,对于把关不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与企业串通骗领财政奖励资金的,将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四)市(地)汇总和企业申报材料须形成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书面材料用A4纸打印,电子文档刻录成光盘。

省工信委联系人、联系方式:

    运行调节处:高申伟、金亮

电话:0451—82620869     传真:0451—82618387

省财政厅联系人、联系方式:

    处:王         电话:0451—53600616

附件:1. 企业基本情况表

      2. 2015年企业增加生产奖励申请表

      3. 2015年增加生产奖励申报企业汇总表

      4. 企业诚信承诺书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6321



黑工信运行联发[2016]42号 附件1-3(1).xls 黑工信运行联发[2016]42号 附件4(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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