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07    浏览次数:2

豫安委﹝2013﹞4号

 

 

 

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省骨干煤炭企业,有关煤矿安全教育培训机构:

  2013年1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实施《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七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的责任和措施。为了将《七条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切实维护矿工生产安全,确保全省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宣传,领会精神实质。《七条规定》以总局令正式发布,虽规定七条,却条条是铁律;虽字不足300,却字字铄金,强调的是重点,抓住的是关键,要求的是矿长,体现的是生命。各级、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七条规定》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亲自安排部署,制定学习宣传方案,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媒体,采取集中学习、座谈研讨、专家指导、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宣传《七条规定》。各级、各单位要把学习宣传《七条规定》与学习宣传《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意见》(豫政〔2011〕4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豫政〔2011〕4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豫政〔2011〕42号)结合起来,牢固树立“煤矿事故可防可控、干煤矿可以不死人”理念,视矿工如兄弟,把矿工当亲人,带着感情抓安全,凭着良心抓安全,敬畏生命抓安全。要把学习宣传《七条规定》与学习推广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结合起来,做到风险预控,超前防范。要把学习宣传《七条规定》与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结合起来,煤矿安全教育培训机构要把《七条规定》作为必学必考内容,确保每个矿长都能内化于心,知行合一,确保每个矿工都能熟知规定,保护自身生命安全。要把学习宣传《七条规定》与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活动结合起来,各级、各单位要立即行动,集中时间加大宣传贯彻力度,深入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的主题活动,使《七条规定》深入人心、耳熟能详,不折不扣地严抓落实,真正体现在行动上、效果上。

  二、对照条文规定,全面贯彻落实。一是各煤炭企业要对照《七条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二是各级、各单位要对照《七条规定》,对所辖煤矿开展一次“拉网式”安全生产大检查,凡不符合《七条规定》的,立即实施停产整顿,待隐患整改结束并经县(市、区)级以上政府或省骨干煤炭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复产。三是各级、各单位要把《七条规定》作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将责任分解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系统,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四是各级、各单位要把《七条规定》作为兼并重组煤矿复工复产、基建或技改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凡不符合《七条规定》的,一律不准复工复产或通过验收。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收到实效。各省辖产煤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要组成由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等部门参加的专项检查组,对《七条规定》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要对各单位贯彻落实《七条规定》情况开展不定期突击检查。各级、各单位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确保《七条规定》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附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