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明确自治区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程序,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和《自治区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自治区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称“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自治区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开展符合公益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下达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年度预算。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提出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年度分配方案,经财政厅审定后下达分配额度,同时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厅提交上一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每年3月底之前编制完成当年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计划,送财政厅会签。
第五条 科研院所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内部分配、使用、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科研院所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任务书(一式三份)报送科技厅备案。
第七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科研院所应当做到:
(一)制订了基本科研业务费安排使用管理制度;
(二)制订了基本科研业务费安排使用规划,规划周期一般为3年;
(三)设有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应当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评议,提出是否立项的建议及经费支持额度,将建议立项项目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四)每年1月15日前,向科技厅报送上一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情况总结和绩效自评价报告。
第八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