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农业办函[2016]56号
各市(州)、有关县(市、区)农业(农牧)局(委):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2〕289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方案〉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的通知》(农质发〔2014〕15号)规定,我厅将于10月组织专家对申请省级监管示范县考核认定的县(市、区)开展技术核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沿滩、富顺、叙永、中江、三台、蓬溪、隆昌、威远、夹江、江安、大竹、通川、万源、开江、名山、天全、荥经、雁江、安岳、丹巴、泸定、康定、汶川、会理、宁南、会东等26个县(市、区)。
二、时间安排
2016年10月。
三、分组安排
各组人员由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等相关人员组成。具体分组安排见附件。
四、考核程序、内容
依据《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考核认定与动态管理办法》(川农业〔2014〕61号)进行技术核查,包括审查材料、检查现场、汇总信息和反馈意见4个环节。
1.审查材料。专家组审阅创建县(市、区)的申请材料,对照考核认定标准,逐项打分。
2.检查现场。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创建县50%以上乡(镇)开展现场检查,核实具体数据,对不符合相关认定标准要求的,记录扣分项目及扣取分数。
3.汇总信息。根据审查材料及检查现场情况,讨论、梳理、汇总创建县(市、区)工作成效及存在问题,计算分数。
4.反馈意见。向创建县(市、区)反馈技术核查意见及结论。创建县(市、区)对核查意见及结论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农业厅反映。无异议的,专家组按程序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考核认定评分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技术核查意见表》,并报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中心)。
四川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