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科技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理事会工作,促进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财政厅制定了《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子基金理事会章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31日
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
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云南省科技厅、财政厅设立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理事会通过理事会工作会议履行职责,对有关事项提出审核审议意见。
第三条 云南省科技厅、财政厅根据理事会的审核审议意见,对转化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合规性、程序性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二章 理事会的职责和组成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审定转化基金年度投资工作计划;
(二)审定与转化基金合作的投资机构合作方案;
(三)审定子基金管理公司及经营团队;
(四)审定转化基金管理费用与计提方案;
(五)审定转化基金的年度报告;
(六)组织开展对子基金有关工作的绩效评价;
(七)对转化基金发展提出建议;
(八)审议其他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人员共7人。其中,云南省科技厅2人、省财政厅2人、云南省科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人、法律及财务专家各1人。
第六条 理事会下设独立的投资咨询委员会,对转化基金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转化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投资咨询委员会成员由云南省科技厅、财政厅等单位联合遴选推荐,聘请法律、财务、创业投资、资本市场、金融等领域的专家若干名,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由理事会聘任并颁发聘书,作为理事会作出投资决策的长期咨询团队。
第七条 理事会根据投资咨询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相关投资事项作出决策。
第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由云南省科技厅派员担任,负责召集理事会工作会议,组织理事会成员听取投资咨询委员会、基金管理机构的报告,讨论并发表意见,组织表决投票,形成审核审议意见等。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一名副理事长。
第九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云南省科学技术院,主要负责理事会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理事会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精通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三)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四)能够保证参加理事会工作会议的时间。
第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的职责:
(一)参加理事会工作会议,独立发表审核审议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审阅理事会秘书处送达的审核审议材料,依据相关管理办法,提出审核审议意见;
(三)向理事会提出促进转化基金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转化基金相关调研、考察、咨询等活动。
第十二条 理事成员任期与更换:
(一)云南省科技厅、财政厅以外的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二)理事会必须在理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召开理事会,决定下届理事会成员组成,以确保理事会正常运行;
(三)每届理事会任届期满时,除云南省科技厅、财政厅外的理事会成员应至少更换三分之一;
(四)理事成员的增补,经理事会按既定决策规则通过后,报云南省科技厅、财政厅备案;
(五)理事长的更换,由云南省科技厅决定。
第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的退出:
理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按既定决策规则通过退出,并报云南省科技厅、财政厅备案: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二)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本人要求退出的;
(四)云南省科技厅、财政厅建议退出的。
第十四条 秘书处所需工作经费由省科技厅在科技管理业务费中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投资咨询委员会成员咨询费及其他日常开支。
第三章 理事会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理事会通过召开理事会工作会议,形成理事会对有关事项的审核审议意见。
理事会工作会议由全体理事会成员组成,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成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会议。决策采取民主投票制方式,一人一票,由理事会以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投票表决的出席成员人数超过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投票表决有效。
若理事会成员无法按时参加理事会工作会议,必须以书面委托函的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会成员代理投票。
若理事长无法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必须以书面委托函的形式委托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代为主持会议,并在授权范围内代理投票。
第十六条 理事会秘书处应根据工作需要,提请理事长决定召开理事会工作会议。理事会秘书处根据理事长的决定,于会议召开日5个工作日前,通知全体理事会成员参会,并将会议材料送达参会理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书面告知理事会秘书处,并提交代理投票委托函。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依据法律、法规和云南省科技厅、财政厅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以审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审核审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可以向受托管理机构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参加理事会工作会议应在会前提出书面审核审议意见,并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完善书面审核审议意见。会议结束后,参会理事会成员应在书面审核审议意见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条 理事会工作会议审核审议通过的,由云南省科技厅按照程序予以审批。理事会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的,经受托管理机构修改完善后,由秘书处提请理事长决定予以通过或者再次上会审核审议。理事会工作会议审核子基金设立方案不通过的,由受托管理机构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工作会议建立回避制度。理事会成员或者其亲属、理事会成员所在工作单位与审核审议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该成员应于会议召开日2个工作日前通过秘书处向理事长提出回避申请。理事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有关理事会成员是否回避。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理事会成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等。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果认为理事会成员与其存在利害冲突或者潜在的利害冲突,可能影响理事会成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可以在报送申请文件时,向秘书处提出要求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秘书处应于会议召开日2个工作日前提请理事长作出相应决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秘书处根据转化基金决策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列席理事会工作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应召开全体会议,总结评估理事会工作,研究提出促进转化基金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四章 理事会成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规履行职责,在各项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保守国家秘密及审核审议事项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理事会工作会议的讨论内容、表决结果等;
(三)不得利用理事会成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中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四)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现金、物品等馈赠或其他利益,不得私下与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
(五)不得有与其他理事会成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理事会成员表决的行为;
(六)其他应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等规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存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及理事会其他工作纪律的行为,或者接到理事会成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举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投资咨询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举报的,由秘书处组织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关投资咨询委员会成员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云南省科技厅、财政厅应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转化基金有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勤勉尽职,不能有效履行职责的;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四)云南省科技厅、财政厅认为不适合担任理事会成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工作会议审核审议通过后,有证据表明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理事会成员、投资咨询委员会成员判断,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理事会成员、投资咨询委员会成员审核审议的,云南省科技厅、财政厅可以暂停有关项目审批或执行;情节严重的,云南省科技厅、财政厅不予审批或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云南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科技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