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
息化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
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
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绥芬河市、抚远市价格、工信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摸清企业基本情况。各地工信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水泥生产企业的生产线类别、产能规模、运行营销以及能源管理、统计体系等情况摸清查实,并于4月底前将每个企业基本情况以书面(不超过500字)形式报送省工信委(节能处)和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处)。
二、健全能源消费计量体系。各地工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统计部门协调和沟通,督促水泥企业完善能源消费和统计管理制度,健全独立、可核查的能源计量和统计台账,保留水泥生产原始记录及凭证。对于落实能源消费和统计制度制度不严、能源计量和统计台账记录不清等原因造成电耗无法核算情况,视为该企业综合电耗超过规定标准,将执行阶梯加价政策。
三、加强政策解读和宣贯。各地价格、工信主管部门要将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告知辖区每一户水泥生产企业,加强有关政策的解读和宣传,督促企业及早做好实行政策的前期准备,为明年上半年开展综合电耗核算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联系方式:
省物价局:刘 伟;电话:0451-82628123,
省工信委:金世哲;电话:0451-82626662。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请前往工信部网站(http://www.miit.gov.cn/newweb/)节能司子站的工作动态中2016年1月21日发布的《两部门发布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中查阅。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