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26    浏览次数:2

冀发改法规〔2013〕1112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决定》)文件精神,我委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衔接,并按照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坚决取消。除明确要求下放到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和需要省级平衡建设条件及跨区域的项目外一律下放的原则,提出了进一步取消和下放有关审批事项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取消和下放事项的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责任,限时落实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及时协调落实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决定》落到实处。

  (二)注重实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既要落实放权的责任,防止放不到位;也要落实监管的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监管水平,以改革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三)完善制度。下放到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事项,承接审批的管理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审批机关、审批对象、内容和条件,规范审批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严明纪律。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决不允许相互扯皮、推诿拖沓、明放暗不放。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将进行问责。

  二、审批事项具体调整内容

  (一)《决定》涉及我省发改系统取消的14项核准项目

  11项核准事项取消

  《决定》取消的第14项“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予以取消。

  213项核准事项取消改为备案

  《决定》有13项投资类核准事项取消改为备案,由于国家发改委目前尚未确定备案管理层级(省级或地方)。经研究,初步确定国家能源局备案2项,省级先保留备案8项(含拆分1项),下放设区市(直管县、扩权县)4项(含拆分1项)。下一步国家确定管理层级后,再按国家要求进行调整。具体事项如下:

  (1)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取消,改为国家能源局备案。

  (2)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取消,改为国家能源局备案。

  (3)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取消,改为省级备案。

  (4)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核准取消,改为省级备案。

  (5)企业投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核准取消,改为省级备案。

  (6)企业投资冷轧项目核准取消,改为省级备案。

  (7)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核准取消,改为省级备案。

  (8)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核准取消,改为省级备案。

  (9)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核准取消,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及对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改为省级备案,企业投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下放设区市、直管县、扩权县(市)备案。

  (10)企业投资F1赛车场项目核准取消,改为省级备案。

  (11)企业投资纸浆项目核准改为下放设区市、直管县、扩权县(市)备案。

  (12)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改为下放设区市、直管县、扩权县(市)备案。

  (13)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下放设区市、直管县、扩权县(市)备案。

  (二)《决定》下放的12项核准项目

  将国家明确要求省级核准的9项保留省级核准,其余3项中,“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下放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市)进行核准,另外2项由于涉及省级平衡建设条件或跨区域,将这2项拆分为4项,其中有2项保留在省级,2项下放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市)。具体事项如下:

  1保留由省级核准的事项共11项

  省级核准的11项,其中:国家明确要求省级核准的9项,需要省级平衡建设条件或跨区域的2项。具体为:

  (1)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

  (2)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

  (3)企业投资钾矿肥、磷矿肥项目核准。

  (4)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

  (5)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核准。

  (6)企业投资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和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外的其他矿山开发项目(不含煤矿、铀矿)核准。

  (7)企业投资稀土深加工项目核准。

  (8)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9)企业投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核准。

  (10)企业投资除接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的风电项目外的其他风电项目核准。

  (11)企业投资跨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2下放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核准的事项3项

  (1)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2)企业投资接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的风电项目核准。

  (3)企业投资非跨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市))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省规划的非跨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市))22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特此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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