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15    浏览次数:2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州(市)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促进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及科技型企业发展,省级财政设立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为规范转化基金管理,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云发〔2013〕8号)和《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技厅

  2014年12月31日

  附件

  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云发〔2013〕8号),促进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省级财政设立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为规范转化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化基金的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拨款和投资收益。转化基金作为引导性基金,本着“合作共赢,促进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及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原则,与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资金、投资机构、地方政府(以下统称“其他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若干创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以及用于贷款风险补偿。

  转化基金主要投向我省高原特色农业、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能源汽车、光电子与信息以及现代服务业等领域。

  第三条  转化基金遵循引导性、间接性、可持续性和市场化原则。

  第二章 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项目库

  第四条  云南省科技厅、财政厅共同建立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为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提供信息支持。

  第五条  项目库的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由云南省科技厅负责。鼓励行业、部门、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推荐进入项目库。

  第六条  项目库由云南省科技厅根据以往及当年各级科技部门项目申报情况,按科技项目立项要求和基金引导方向,筛选后入库。项目库实行开放共享、动态管理。

  第七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优先推荐给子基金作为投选项目。

  第三章 转化基金决策支撑机构

  第八条  云南省科技厅、财政厅设立转化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转化基金最高决策支撑机构。理事会设立秘书处,负责理事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九条  理事会依据《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理事会章程》,通过理事会工作会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条  理事会下设独立的投资咨询委员会,对子基金的设立进行独立评审,供理事会审议,以确保转化基金决策的专业化、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

  投资咨询委员会成员由云南省科技厅、财政厅等单位联合遴选推荐,聘请法律、财务、科技、创业投资、资本市场、金融等领域的专家若干名,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由理事会聘任并颁发聘书,作为理事会做出投资决策的长期咨询团队。

  第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投资咨询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相关投资事项提出审核审议意见。

  第四章  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

  第十二条  转化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云南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按规定批准发起设立子基金。子基金委托专业投资管理公司或专业管理团队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投资原则

  (一)基本原则

  子基金的对外投资,主要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者应秉承“安全、稳健、诚信、增值”的投资理念管理基金,为基金取得收益,为投资人实现投资回报。

  子基金遵循“保障资金安全”和“让利于民、保本微利”的原则。

  (二)投资比例

  转化基金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出资人,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20%-30%。要求子基金总额的70%以上应优先投资云南的科技型企业在省内的项目,具体比例在子基金协议中约定。

  (三)存续期。子基金存续期为7年,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子基金托管账户,不再循环投资。转化基金原始投资额和收益收回后,按财政收支管理规定,可继续投资其他子基金。

  (四)禁止事项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事项:

  1. 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配售部分除外);

  2. 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3. 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4.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5. 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6.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7.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五章  转化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转化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由云南省科技厅、财政厅择优确定、动态调整,接受两部门监督和评价。

  第十五条  云南省科技厅、财政厅委托云南省科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全面负责转化基金日常事务及投资管理,代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子基金投资管理的相关业务。主要职责为:

  (一)遴选合作成立子基金的投资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并按规定报理事会审议;

  (二)根据省科技厅、财政厅的决议或批复,协助设立子基金并办理转化基金的资金拨付、子基金清算、资金收回等事项;

  (三)向子基金委派出资人代表或基金合伙人代表;

  (四)监督子基金的运营管理、投资决策、收益分配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五)管理转化基金运作过程中形成的所有产权,包括股权、债权等;

  (六)每季度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提交转化基金和子基金的财务报告,以及子基金的运行情况报告,提出对转化基金、子基金管理的建议等;

  (七)对重大事项建议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

  (八)负责转化基金收入收缴工作;

  (九)建设、培养符合基金管理和工作需要的人员队伍,健全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十)执行省科技厅、财政厅对转化基金的各项决议;

  (十一)承办省科技厅、财政厅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  在成立初期,转化基金主要采取参股的投入方式。运作成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跟进投资等。

  第十七条  转化基金向子基金派出代表,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职责。

  第十八条  子基金存续期为7年。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子基金年平均收益达到一定要求的,子基金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可提取一定比例的业绩提成用于奖励子基金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

  第十九条  转化基金的退出

  转化基金在存续期满前退出时,同等条件下,子基金的股东(出资人)有优先购买权。

  转化基金以参股方式投资企业的,在投资项目立项之初,即要为项目设计退出方案,并随项目进展及时进行补充修订。同时还应与其他投资者、被投资企业(即子基金管理机构)明确以下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转化基金可以选择性退出;

  (二)其他投资者、被投资企业原股东不得先于转化基金退出;

  (三)出资应当按照约定比例和时间到位;且按约定投资方向进行投资。

  (四)被投资企业承诺遵照本办法、其他相关管理办法及约定进行投资运作。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转化基金可选择退出,且无需经其他投资人同意:

  (一)子基金方案获得批准后,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一年的;

  (二)转化基金向子基金账户拨付资金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一年的;

  (三)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目标的;

  (四)子基金未按照章程和有限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转化基金以其他方式运作的,在本办法的基础上补充修订退出方式。

  第二十条  转化基金的转让

  子基金存续期内,鼓励子基金的股东(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转化基金所持子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同等条件下,子基金的股东(出资人)优先购买。

  第二十一条  转化基金托管银行由云南省科技厅、财政厅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涉及转化基金的所有资金应存入托管银行专用账户。

  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和投资指令负责基金的资金往来。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工作,对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管,并定期向基金日常管理部门出具监管报告,不定期对基金重大事项出具报告。基金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托管银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章  收入收缴

  第二十二条  转化基金的收入包括转化基金退出时应收回的原始投资及应取得的收益、子基金清算时转化基金应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收入等。

  上述原始投资及应取得的收益,按照转化基金的实际出资额以及转化基金股份或份额转让协议等确定;应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收入根据有关法律程序确定。

  第二十三条  转化基金的收入收缴工作由受托的资产管理公司负责。转化基金的所得收入上缴省级国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转化基金上缴收入可申请次年度专项用于再投入转化基金(即母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并纳入省级公共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转化基金投资子基金的收入按以下程序上缴:

  (一)资产管理公司与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基金股权或份额的受让方等商议股权或份额退出、收益分配及清算等事宜,并对基金实施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受让基金申请以及确认收入所依据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二)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商议及审核结果,提出转化基金退出及收入收缴实施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后,报省科技厅、财政厅审定;

  (三)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省科技厅、财政厅的审定意见,办理股权转让、收入收缴等手续,向有关缴款单位发送缴款通知;

  (四)缴款单位在收到缴款通知后的30日内,将应缴的收入缴入资产管理公司在托管银行开设的专门账户,资产管理公司于10日内将应缴收入及时缴入省级国库。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转化基金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提供的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转化基金建立公示制度。

  第二十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子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受托管理机构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发生重大过失或违规行为等造成恶劣影响的,省科技厅、财政厅视情况给予约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受托管理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基金投资的收入。一经发现和查实前述行为,除收回有关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转化基金设立后,应主动接受省级财政、科技、审计部门对基金管理运作情况的监督,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基金使用、处置审批、监管等,执行国家及云南省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州(市)、国家级高新区、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

  第三十一条  项目库中的企事业单位,优先享受本省科技方面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云南省科技厅、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制定理事会章程及子基金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事项应在子基金管理办法或有限合伙协议等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云南省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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