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修订版)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24    浏览次数:2

冀发改办【2013】14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现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修订版)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修订版)

  2.《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委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进、指导、协调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长由委领导担任,成员为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作为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专职机构,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委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委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拟定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六)本委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委新闻中心负责完善和实施本委新闻发布制度,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本委对外新闻宣传及受理、安排新闻媒体采访事宜。

  各处室要按照《条例》和本办法做好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委监察室协同负责对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本委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本委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本委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各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本委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本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九条  根据《条例》规定和本委职责职能,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设置、领导分工、工作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本委制定或牵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本委制定或牵头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本委制定或牵头制定的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五)本委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监管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提出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本委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财政预算内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八)本委政府集中采购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九)干部人事任免和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

  (十)本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程序:

  (一)机关各处室依照本办法,对本处室制作或获取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意见,正式发文在发文签相应栏目注明公开类别,非正式发文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审批报告单》(以下简称《审批报告单》)并注明公开类别;

  (二)处室负责人对拟公开信息的内容、公开形式等进行审核后,在发文签或《审批报告单》上签注意见并签字;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送办公室审核;经办公室保密处依据《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冀政办[2008]14号)进行保密审查,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对外公开;对于公开重大敏感性信息,应报请委领导批准后,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四)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的拟公开信息,根据确定的公开形式及时公开;

  (五)对需要公开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报请有关部门同意的,未经同意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本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               本委门户网站;

  (二)               “中国河北”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三)               本委办公室行政许可受理中心、河北省档案馆、河北省图书馆;

  (四)               新闻发布会;

  (五)               省内主要新闻媒体;

  (六)               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本委政府信息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可从本委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向本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委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五条  委办公室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根据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和委内职能分工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处室办理。涉及多个处室的,由牵头处室汇总办理。办理结果由办公室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统一送达申请人。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承办处室商办公室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委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由承办处室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承办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报经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七条  承办处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本委正式受理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以上所有告知或答复,均需以书面形式。各承办处室需在答复规定期限前3个工作日将书面答复送委办公室统一审核送达。

  第十八条  本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九条  本委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要收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条  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委办公室会同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本委政府网站、“中国河北”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二条  委办公室负责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主动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对发现的问题应当积极整改。

  第二十四条  委监察室和委办公室负责对本委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委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法规处负责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对提起行政诉讼的,按照本委行政应诉有关规定做好应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办字[2009]18号)给予问责处理。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委属单位依据《条例》制定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信息范围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有: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产业政策制定和调整情况;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监管等执行结果公示;本部门财务预决算及“三公”经费使用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其他重要政府信息。

  (二) 公开途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本委门户网(www.hbdrc.gov.cn)和“中国河北”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www.hebei.gov.cn)查阅已公开的政府信息,也可到本委、省档案馆或省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开场所查阅。

  (三)公开时限

  本委将在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本委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委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 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办公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3:30(6月1日至8月31日为14:30)至17:30

  通信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55号

  邮政编码:050000

  联系电话:(0311)88600518

  传真号码:(0311)88600538。

  电子邮箱:fgwxzxk@sina.com

  (二) 申请程序

  1.申请提出。申请人向本委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采取书面形式,填写《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委门户网或“中国河北”网下载,也可在受理地点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申请人申请与个人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申请人单次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应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直接到本委受理机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委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本委不受理电话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业务。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传真至本委。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本委门户网下载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到受理邮箱fgwxzxk@sina.com。

  3.申请处理

  本委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对《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进行登记受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4.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

  本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委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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