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防科学技术成果登记暂行规定》(局综技〔2010〕131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15年度国防科技成果登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凡2015年12月底前通过有效技术评价(包括鉴定、发明专利、验收、定型、标准审查以及其它等效的评价),且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争议的国防科技成果,均可进行登记。
二、登记要求
(一)办理成果登记须报送以下材料:
1.《国防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表》及其数据库文件、《国防科学技术成果登记项目汇总表》各1份。
以上材料均由《国防科技成果信息管理系统》(下载网址:http://www.zjjxw.gov.cn/cszc/jgglc/办事指南)生成。表格须加盖单位公章。
2.技术评价证明原件一份(如《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等。
(二)办理成果登记的单位请于2016年1月10日前将以上材料(含光盘一份)送省经信委军工处,逾期不受理。
联系人:李军,联系电话:0571-87058230。
浙江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201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