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推广农技服务“银川模式”,允许现有的农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创办和领办经营性农业科技服务组织,承包经营特色种养园区,与公益性服务组织一样给予相应的支持,经营收入归个人所有(宁党发[2012]9号)。
第二条 在乡(镇)、村、农垦农场工作满一年的农技人员,其薪级工资向上浮动一级,满八年后予以固定,继续工作的,再向上浮动一级。农技人员增发工资与奖金由同级财政全额保障。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要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倾斜,对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长期从事农技推广工作的人员,免试职称外语并降低一个学历层次;对市以下长期从事农技推广工作的人员,在全国职称外语通用标准的基础上降低两个分数段(20分),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可提前一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宁党发[2012]9号)。
第三条 积极引导和鼓励金融信贷、风险投资等社会资金投入农业科技,加大对农业科技型企业、科技特派员创业、科技人员创办经济实体的信贷支持,扩大授信贷款规模。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建立农业科技型企业贷款保证金。积极探索农业科技专利质押融资业务,对涉农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的,自治区财政给予贴息补助。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面,将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区全部纳入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宁党发[2012]9号)。
第四条 鼓励农业科技成果申请专利,自治区对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审查费和代理费给予资助,对广泛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并取得显著效益的给予奖励,对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按一定比例分红或入股。科研人员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共同开展农业科技研发获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权利的30%-60%由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学校、科技人员研究开发和依法经营、推广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培育出的新品种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取得种子经营许可后,育种单位或个人连续5年拥有该种子的经营权。各类组织及科研人员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引进并转化的技术、品种、装备,以技术转让方式提供给他人实施的,最高可提取技术转让所得净收入的70%,用于一次性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设立自治区农业科技创新、引进、转化和推广突出贡献奖,每3年评定一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型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科技创新团队和科技人员进行表彰(宁党发[2012]9号)。
第五条 针对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关键技术瓶颈,择优确定专家团队,竞争承担自治区农牧、林业等部门及特色优势产业指导组确定的特色产业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对完成项目任务的,每个专家团队补助20万元—30万元(宁政发[2013]9号)。
第六条 创新农技推广服务模式,充分调动农技人员积极性,支持农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创办和领办经营性农业科技服务组织(专业合作组织),或到示范园区承包经营设施种养业50亩以上(水产200亩以上),为农户提供技术培训、种子种苗供给、病虫害防治、农机化作业、农产品销售等服务,辐射带动农户100户以上,经考核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每个补助10万元(宁政发[2013]9号)。
第七条 领办农业项目的领办人自主组合专家团队,自主安排团队成员开展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保障参与人员的工作时间,为其提供交通、办公、仪器设备、资料等方面的便利(宁农(科)发[2012]517号)。
第八条 兼职领办农业项目,合同期内,领办人的编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不变,职称聘用及晋升与原单位职工同等对待,工资正常晋升,工龄连续计算。不转人事关系,组织关系视其需要给予转办(宁农(科)发[2012]517号)。
第九条 农技推广人员在领办农业项目期内,用自有资金投资新增的固定资产归投资者所有,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利,领办期满后,可一次或分期收回投资(宁农(科)发[2012]517号)。
第十条 建立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激励制度。鼓励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对研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转化收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办法(试行)》执行;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突出贡献奖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奖励(宁科农字[2013]8号)。
第十一条 鼓励涉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以个人名义到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园区(基地)等,兼职从事农业技术开发、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工作,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收入归个人所有(宁科农字[2013]8号)。
第十二条 对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利用本单位条件,或者在执行本单位任务过程中取得的农业发明专利,其转让收益的60%归个人所有(宁科农字[201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