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解下达河北省重大疾病防治设施建设项目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23    浏览次数:2

冀发改投资〔2013〕1030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辛集市、定州市发展改革局,有关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

  为改善重大疾病防治设施条件,提升重大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等重大疾病防治能力和水平,国家安排我省重大疾病防治设施建设项目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20600万元(发改投资〔2012〕1071号),其中,地市级妇幼保健院建设项目1300万元,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10900万元,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项目8400万元。现将河北省重大疾病防治设施建设项目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分解下达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在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下,针对我省重大疾病防治薄弱环节,重点加强服务人口多,承担当地重大疾病主要防治任务,且基础设施条件较差的防治机构建设,着力解决当前重大疾病防治面临的紧迫问题,逐步提升重大传染病、地方病、母婴疾病、职业病等重大疾病防治能力和水平。

  二、抓紧工作,确保中央投资计划尽快转发到项目单位。请接到投资计划后及时转发下达投资计划,并明确各级配套资金比例和数额,同时要督促下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将投资计划转发到项目单位,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加快资金拨付。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效率,确保项目工程进度。

  三、强化相关机构公共卫生职能,重点加强疾病预防、妇幼保健、慢病和传染病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业务用房建设。所有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核定的建设内容、性质、规模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四、要认真落实本次建设所需地方投资,建设资金不得留有缺口,不得要求项目单位筹集配套资金,禁止项目单位负债建设。地方政府负责落实项目建设用地,并减免各种配套费用,降低建设成本。

  五、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要加强项目建设工程中的指导和协调,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等有关建设法规对项目建设工程进行严格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实行招投标。中央预算内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偿还以往的欠债和过去拖欠的工程款,也不得用于土地房屋购置以及交纳租金等费用。

  六、要会同卫生、中医药管理等部门严格按照本计划执行,并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效益。请各地按要求分别向我委(社会处)、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附件:

  1.河北省地市级妇幼保健院建设项目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

  2.河北省县级妇幼保健院建设项目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分解计划表

  3.河北省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项目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分解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6月25日

  附件: 冀发改投资[2013]1030号.pd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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