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招标项目文件资料备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26    浏览次数:2

冀发改招标〔2013〕1080号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有关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项目文件资料备案工作,促进标准化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并依法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现将规范招标项目文件资料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北省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方案的项目,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 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试行“招标项目备案记录单”制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向备案招标文件、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单位出具“招标项目备案记录单”。

  三、 今后,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在河北省内的招标代理业绩,涉及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方案的项目,需同时附有“河北省发展改革系统招标项目备案记录单”。

  附件:河北省发展改革系统招标项目备案记录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7月3日

  附件:冀发改招标[2013]1080号.pdf-1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