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厅:
《关于提请审定〈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治污规划(送审稿)〉的请示》(皖环〔2016〕85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治污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二、《规划》是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输水沿线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沿线的经济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三、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沿线各市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将《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项目分解落实到所辖县(市、区)政府及相关单位,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建立环境质量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考核机制,定期检查调度《规划》实施情况,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四、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省引江济淮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6日
信息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